徐國棟:法學學派爭叫與羅馬法的“爭查包養網心得叫的法”的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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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羅馬的法學爭叫由來有自,從共和時代開端就有了穆丘斯派和塞爾維尤斯派的爭叫,到元首制時代成長為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之間的爭叫。這兩個學派的掌門人年夜多有激烈的實行偏向,這鍛造了羅馬法學的務虛特徵。一切的這些爭叫,不只有學派間的,並且有學派內的,極年夜地推進了羅馬法學的成長。這些爭叫還培養了羅馬法的“爭叫的法”(iuscontroversum)的特點。盡管這般,羅馬的法學爭叫只觸及私法題目,不觸及公法範疇,這反應出那時的學術不受拘束是在威權下停止的、無限的不受拘束。對于羅馬法學爭叫的緣由,有分歧哲學家數說、守舊與提高區分辯、嚴厲法與衡平法分歧偏好說、與皇權關系分歧說、階層態度分歧說、方式論分歧說、分歧祖師爺說、分歧法令分支偏好說等,荷蘭學者特莎?雷森提出的處所論說較新,本文采之。

【要害字】 薩賓派;普羅庫魯斯派;法學爭叫;處所論;穆丘斯派;塞爾維尤斯派

一、兩年夜法學家數前的羅馬法學家數爭叫

羅馬法的學派之分共和時代即有,最早的分野是法學家派和演說家派,前者皓首窮法經,尋章摘句老雕蟲,后者看不起法學,傾慕于“萬人敵”之學即修辭學,兼及法學,西塞羅是其代表。兩個學派日常平凡各搞各的,但常常在法庭相遇,各自代表一造當事人,由于法學家派手里只要一樣兵器,而演說家派的兵器有兩樣,前者常常敗給后者。例如,赫赫有名的法學家昆圖斯?穆丘斯?謝沃拉(Quintus Mucius Scaevola,公元前140—公元前89年)在庫流斯案件中就敗在赫赫有名的演說家克拉蘇斯(Lucius Licinius Crassus,公元前140—公元前91年)手下,由於后者更會調動旁聽群眾的情感。[1]

其次的分野是穆丘斯學派和塞爾維尤斯學派,前者的掌門人就是曾敗于克拉蘇斯的謝沃拉,后者的掌門人是塞爾維尤斯?蘇爾畢丘斯?路福斯(Servius Sulpicius Rufus,約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從政治上看,他是共和羅馬的一位年夜人物。他是公元前66年的裁判官,公元前63年競選在朝官掉敗,公元前51年關于當上在朝官。內戰中顛末一段遲疑后,他終極跟隨愷撒。公元前46年,擔負亞該亞行省的總督。公元前43年,代表愷撒與安東尼會談,逝世于途中。[2]從學術上看,他跟西塞羅一樣出生法家,后轉投修辭學,先是在羅德島師從阿波羅紐斯?莫隆(Appollonius Molon)研討辯證法和修辭學,由此開端了他作為演說家的生活,并到達了第一等的水平。后來與昆圖斯?穆丘斯?謝沃拉相遇,因懂得不了謝沃拉對他的題目的解答而遭到叱罵,憤而努力于法學,并把法學與辯證法聯合起來,開宗立派,成塞爾維尤斯學派。[3]他至多創建了兩項軌制。其一,遺產占有之訴(Actiobonorumpossessoris);其二,質押之訴(Actiopigneraticia)。[4]今世意年夜利學者Cenderelli和Barbara Biscotti以為,穆丘斯用區分(Diairesis)的方式打造了一個市平易近法的系統。[5]人們以為穆丘斯比擬傳統和守舊,而塞爾維尤斯由于采用案例法,是以是改革派、提高派。[6]Patricia Panero則以為,穆丘斯派追蹤關心法令、元老院決定,而塞爾維尤斯派追蹤關心裁判官通告。前者重視寫包養網 花園出《法學門路》一樣的封鎖性系統著作,后者追蹤關心寫出《學說匯纂》一樣的開放性系統著作。[7]Panero的說法甚有事理,由於羅馬法學史上的第一部《學說匯纂》是塞爾維尤斯的門生阿爾芬努斯?瓦魯斯完成的。

除了上述微觀的差異,兩派還有不少對詳細題目的見解差別,對此有塞爾維尤斯所著的《對謝沃拉不雅點的批評包養網》(Reprehensascaevolae capita)[8]為證。該書保存的殘篇中保存10個塞爾維尤斯表現異見的案例,此中8個是針對謝沃拉提出來的。[9]例如,塞爾維尤斯學派主意只要自己可以獲得占有,而穆丘斯學派則主意可經由過程任何不受拘束人取得占有。[10]又如,謝沃拉以為獅子合伙有效,而塞爾維尤斯則以為有用,由於某些人的勞務對合伙經常很是可貴,甚至認可他們在合伙中處于更好的前提是公平的。[11]有人以為塞爾維尤斯對謝沃拉的批駁不是為了學派爭議,而是為了把法學研討的東西精致化。[12]當然,也有人以為塞爾維尤斯由于對謝沃拉的父親的敵意而居心否決謝沃拉的不雅點,屬于為了否決而否決的性質。[13]

穆丘斯的先生良多,彭波尼的《教本》包括一部冗長的羅馬法學史,此中提到了穆丘斯的如下有名門生,他們有 Aquilius Gallus、Balbus Lucilius、Sextus Papirius、Gaius Iuventius。[14]阿奎流斯?噶魯斯(公元前116—公元前44年)擔負過公元前61年的裁判官,在此時代采用了詐欺之訴,爾后不再擔負公職,專心法學和lawyer 營業。他發現了詐欺的程式(formulae de dolo)、詐欺的抗辯、阿奎流斯要式口約、處理了阿奎流斯遺腹子(postumus Aquilianus)的題目。[15]巴爾布斯?路其流斯是西西里四周的島嶼切爾奇歸入,在羅馬當lawyer ,談鋒好且學問廣博,[16]是塞爾維尤斯?蘇爾畢丘斯?路福斯的發蒙法學教員。[17]所以,后來自立門派的塞爾維尤斯曾屬于穆丘斯派,並且屬于徒孫輩。綏克斯圖斯?帕比流斯出生名門,也教過塞爾維尤斯法令,其名字在塞爾維尤斯的作品中被提到。[18]蓋尤斯?尤文求斯是杰出的法學家,其作品被普遍瀏覽。[19]

塞爾維尤斯的先生也良多,彭波尼的《教本》供給了一個10人的名單,此中包含將來普羅庫魯斯派的中堅法學家拉貝奧的父親Pacuvius Labeo,他們中8人寫過著作,Aufidius Namu-Sa對這些書做了綜述(Digesta)。[2她是昨天剛進屋的新媳婦。她甚至還沒有開始給長輩端茶,正式把她介紹給家人。結果,她這次不僅提前到廚房做事,還一個0]這大要是羅馬法學史上的第一部《學說匯纂》(Digesta),但此《學說匯纂》非阿爾芬努斯的《學說匯纂》,可以把它懂得為一部學派作品精要,而阿爾芬努斯的《學說匯纂》是一部面向司法實務的作品,由對實務題目的解答組成。所以,Panero說阿爾芬努斯是第一個寫《學說匯纂》文體作品的法學家。[21]

彭波尼又指出,在塞爾維尤斯的先生中,最有權威者為阿爾芬努斯?瓦魯斯(Alfenus Varus)和奧魯斯?奧菲留斯(Aulus Ofilius),前者擔負過在朝官,后者僅僅騎士出生,但他與愷撒交好且著作浩繁,能夠受愷撒委托完成其法典編輯打算。[22]他著有50卷的《分部的法》(Ius Partitum),16卷的《論訴權》,還有關于1/20稅的專著和40卷的《學說匯纂》。[23]由于其立法進獻,德國粹者Eduard Huschke稱他為共和時代的特里波尼安。更可道者,他仍是卡皮托(Ateius Capito)和拉貝奧(Antistius Labeo)的教員。[24]這兩人一個是薩賓派的掌門人,一個是普羅庫魯斯派的掌門人,但他們居然是同窗,這一現實有利于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同出一門的推論。

至于阿爾芬努斯?瓦魯斯的學術進獻,彭波尼未給我們留下任何文字。但對于羅馬法業內助士來說,這是個震耳欲聾的名字。他誕生于山南高盧行省Cremona城的鞋匠家庭,離開羅馬師從塞爾維尤斯,學成后擔負過公元前39年的備位在朝官,著有40卷的《學說匯纂》,此中多案例剖析,剖析采用三分法。起首是提出案例,然后提出質疑的來由,最后提出判決的來由,這一區分技巧來自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Diairesis方式。[25]阿爾芬努斯的案例來自現實生涯,所以屬于經歷型的作家,到了蓋尤斯的時期以后的法學家,就不剖析從經歷得出的案例了,只剖析後人剖析過的案例。[26]

要指出的是,穆丘斯派和塞爾維尤斯派不是同時的,而是歷時的,從輩分上看,塞爾維尤斯是穆丘斯的徒孫,這與帝政時代的兩派爭叫的同時性分歧。從學說的因循關系看,假如說謝沃拉的學說屬于原教旨,塞爾維尤斯的學說則有修改主義的性質。按中國的師生關系倫理,塞爾維尤斯有欺師滅祖的嫌疑,但可按“吾愛吾師,吾更愛真諦”的希臘倫理粉飾曩昔。無論若何,兩派的掌門人都是專門研究的法學家,所以,穆丘斯派與塞爾維尤斯派的爭叫把羅馬的法學爭叫帶進了業內叫、法庭外爭叫的階段,如許的狀態無疑有利于法學的提高和成長,也首創了帝政時代分歧法學門戶的爭叫形式。

共和終止后,兩派各有本身在帝政時代的繼續者。薩賓派被以為是塞爾維尤斯派的傳人,普羅庫魯斯派是穆丘斯派的傳人。[27]這種說法能夠依據薩賓派的第一掌門人阿特尤斯?卡皮托也是塞爾維尤斯的先生的現實,但從薩賓的《市平易近法》采用了謝沃拉系統的角度看,這種說法并不完整有理。從普羅庫魯斯派的掌門人拉貝奧(M. Antisitius Labeo)的父親是塞爾維尤斯的先生的現實看,這種說法也面對挑釁。現實上,塞爾維尤斯派是穆丘斯派的成長情勢,兩派同根,一些差別能夠由於小我意氣所致,所以,說穆丘斯派和塞爾維尤斯派同是后來的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的祖先,能夠更合適現實。

但是,上述共和時代的法學門戶爭叫被大都這方面的研討者疏忽不計,他們以為這方面爭叫從帝政初期開端,說普羅庫魯斯派和薩賓派彼此爭叫160多年,到阿德里亞努斯天子時代(76—138年)才終止。[28]如許的察看無疑不周全,但有其來由。其一,演說家派和法學家派的爭叫少有產生,只要個案的意義,不值得零丁闡述。其二,穆丘斯派與塞爾維尤斯派的爭叫不具有共時性,嚴厲意義上的爭叫應是在同時期人之間產生的,一方詰難,可以聽對方的反映。其三,共和時代的法學家并無解答權——這是一種立法權。帝政時代的第二個天子提貝留斯授予薩賓解答權,以后成為先例,凡欲取得此權者要向天子請求,經審查授予。一旦取得此權,就成了法的“奠基者”,分歧家數的法學家能夠為了博得如許的機遇而鉆山打洞立新說,博得皇家的留意。到了阿德里亞努斯時期,解答權不經請求就可取得,自負懂法者皆可為解答。[29]從此,兩年夜學派就趨同了,緣由不難想見。看來,只認為學派爭叫存在于帝政時代的研討者是在法學家立法權的框架內斟酌這一題目的。

二、兩年夜法學家數的歷代掌門人及重要爭議題目

(一)兩派歷代掌門人

彭波尼的《教本》先容了兩個法學家數的歷代掌門人,薩賓派的歷代掌門人有如下列。請留意,這里只說掌門人,不是說法學家。假如說法學家,上面的名單將更長:[30]

1.阿特尤斯?卡皮托(C. Ateius Capito,?—22年)。誕生于元老家庭,為法學家Aulus Ofilius的跟隨者,屬于傳統的法學家。擔負過公元5年的備位在朝官。從13年起,他擔負水道保佐人。他并無著作存世,只是經由過程其他法學家的援用保存一些殘篇。[31]塔西陀說他精曉所有的的人法和神法,但批駁他諂諛天子提貝留斯。觸及到的事例是一個把天子的雕像熔化造日用銀器的案件,依律組成國是罪,但提貝留斯不許對此究查,卡皮托跳出來主意嚴厲法律,由於這不是對提貝留斯私家的沖犯,而是對國度的沖犯。[32]在古人看來,卡皮托是羅馬的強項令,塔西陀的批駁看來過于內行。

2.馬蘇流斯?薩賓(Massurius Sabinus)。生涯在提貝留斯王朝(14—37年),未擔負過公職,50歲時才進進騎士階級。家道貧苦,靠先生贊助度日。盡管這般,提貝留斯天子仍授予他法令方面的公然解答權。他最主要的作品是系統性的《市平易近法三卷》,[33]此中再現了昆圖斯?穆丘斯?謝沃拉的《市平易近法》中的系統。

3.卡修斯?龍基努斯(C.Cassius Longinus,昌隆于30—41年)。他出生高尚,其祖先介入過謀刺愷撒。他是法學世家的后代,是塞爾維尤斯?蘇爾畢丘斯?路福斯的侄孫,擔負過裁判官后,于30年擔負備位在朝官,40—41年擔負小亞細亞行省總督,41—49年擔負敘利亞行省總督的副官。著有《市平易近法》,該書今已不存,經由過程其他作者的援用和雅沃倫的《卡修斯評注》保留一些片斷。[34]他的影響很年夜,故小普林尼以為存在一個卡修斯學派,說他是卡修斯派的元首和父親。[35]

4.切流斯?薩賓(Caelius Sabinus)。他擔負過69年的備位在朝官。在韋斯巴薌時期(69-79年)很有影響,寫過營建官通告評注。[36]

5.雅沃倫(L.Iavolens Priscus,?—120年)。擔負駐扎在達爾馬提亞的幸福弗拉維亞軍團首長,83年擔負駐扎在努米底亞的奧古斯都第全軍團首長。繼G. Salvius Liberalis(81年)之后,在不列顛行省擔負過委任法官(Legatusiuridicus,從84到86年),[37]是86年的備位在朝官。[38]然后擔負上日耳曼行省的總督、敘利亞行省的總督。101年,擔負阿非利加行省的總督。后成為圖拉真天子的參謀,年夜祭司團的成員。繼切流斯?薩賓之后擔負薩賓派的掌門人,其先生包含下一任掌門人尤里安。著有《手札集》14卷、《卡修斯評注》15卷、《普勞提評注》5卷、《拉貝奧的遺作摘錄》10卷。

6.尤里安(Salivius Iulianus,約110一約170年)。誕生于阿非利加行省的普普特(Pup- put),全名為 Lucius Octavius Cornelius Publius Salvius Iulianus Aemilianus,其漫長的名字表白其門第:他能夠是被羅馬馴服后淪為奴隸,后來取得束縛,然后又獲得舊主人的族名的迦太基人。他是雅沃倫的先生。他擔負過財政官、布衣保平易近官、國庫主座和軍庫主座,148年的在朝官,下日耳曼行省總督,遠西班牙行省總督,阿非利加行省總督。[39]著作有《學說匯纂》90卷、《米尼丘斯評注》6卷、《烏爾賽?費切羅評注》4卷、《論雙關的表達》單卷本。[40]雅沃倫逝世后,與瓦倫斯和圖希亞努斯配合繼任掌門人。[41]

7.瓦倫斯(Aburnius Valens)。生涯在阿德里亞努斯王朝和安東尼努斯王朝,繼雅沃倫與尤里安和圖希亞努斯配合擔負薩賓派的掌門人。著有《遺產信托》7卷。[42]

8.圖希亞努斯(Tuscianus)。其生平材料完整不為我們所知,只要彭波尼告知我們他與尤里安和瓦倫斯配合繼任薩賓派的掌門人。[43]

普羅庫魯斯派的歷代掌門人有如下列:

1.拉貝奧(M.Antisitius Labeo)。誕生于法學世家,是特雷巴求斯的先生。擔負過裁判官,謝絕了奧古斯都為他供給的備位在朝官職位。他一年中有6個月在羅馬講授生,其余6個月分開羅馬用來寫書。史傳他著有400卷書。留其名者有《<十二表法>評注》、《外事裁判官通告評注》、《內事裁判官通告評注》、《手札集》、《值得信任的不雅點》、《解答集》等著作。在法學上多立異說,其談吐多被后世法學家援用。[44]

2.父親內爾瓦(M.Cocceius Nerva)。其籍貫是羅馬人在意年夜利中部的殖平易近地Narnia。其父親是22年的在朝官。其孫子后來成了內爾瓦天子。在24年前,他擔負過備位在朝官。24年后,他擔負水道保佐人。他與提貝留斯天子關系很好,常常陪同他出行。由此人們以為普羅庫魯斯派同意帝制。[45]33年盡食他殺。塔西陀說他“知曉一切的人法和神法”。[46]他很能夠是拉貝奧的先生,出書了拉貝奧的遺作,該書采用謝沃拉系統。[47]

3.普羅庫魯斯(Sempronius Proculus)。他與兒子內爾瓦和龍基努斯配合繼續了父親內爾瓦的掌門人職位。著有《手札集》8卷、《拉貝奧的遺作摘錄》、《拉貝奧注解》。[48]

4.兒子內爾瓦(Cocceius Nerva)。將來的天子內爾瓦(30—98年)的父親。與普羅庫魯斯和龍基努斯配合繼續了乃父留下的掌門人職位。擔負過65年的裁判官,這是在尼祿天子在位的時代(54—68年)。著有《論獲得時效》。[49]

5.龍基努斯(Longinus)。龍基努斯是一個卡修斯氏族內的7個姓之一,意思是“高個子”。卡修斯氏族最後是貴族。公元前502年,該氏族出了由於提出地盤法被貴族判逝世刑的Spurius Cassius Viscellinus,被降為布衣。但公元前367年的《關于地盤範圍的李其紐斯和綏克斯求斯法》答應布衣擔負在朝官,而卸任的在朝官主動成為元老,這是新時期(即反動時期以后的時期)的貴族。卡修斯?龍基努斯擔負過在朝官,他及其家人無疑已進進元老階層。而彭波尼告知我們,繼任普羅庫魯斯的這個龍基努斯出生于騎士階層,[50]這闡明他并非卡修斯?龍基努斯的親戚。彭波尼能夠還想誇大這個龍基努斯與後面說到過的卡修斯?龍基努斯屬于分歧的階層。后者當然屬于元老階層,這是羅馬的第一高尚階層,前者不外屬于騎士,這是羅馬的第二高尚階層。

彭波尼還告知我們,這個龍基努斯擔負過裁判官,彭波尼意在暗示我們兩個龍基努斯到達的最高職位有別:卡修斯?龍基努斯到達在朝官,龍基努斯不外到達裁判官罷了。[51]

6.貝加蘇斯(Pegasus)。他的父親是一位擔負船主的束縛不受拘束人,他以本身駕駛的船名作為本身兒子的名字。[52]“貝加蘇斯”是希臘神話中的“飛馬”的意思。所以,貝加蘇斯的出生不高。在韋斯巴薌時代和圖密善時代,他擔負市主座。盡管其談吐被后人援用,但無作品存世。[53]

7.父親杰爾蘇(Iuventius Celsus)。誕生于高盧南部,擔負過圖拉真時期的裁判官(106年),兩次擔負過備位在朝官,是阿德里亞努斯天子的元首參謀委員會成員。著作有《學說匯纂》39卷。[54]

8.兒子杰爾蘇(Iuventius Celsus)。年青時介入過顛覆圖密善天子的謀害。擔負過106年或107年的裁判官。在114—115年擔負色雷斯行省總督。115年景為備位在朝官。129年第二次擔負在朝官。129—130年擔負亞細亞行省總督。是阿德里亞努斯天子的元首參謀委員會的成員。人們以為他有兩個主要的實際進獻:其一,確立了遺產的誠信占有人只返還他是以等占有受增益部門的實際,其二,確立了不成能之債有效的實際。別的,法是仁慈公平之術是他的名言。[55]

9.內包養網拉蒂(L. Neratius Priscus)。50年生于一個元老家庭,其家族起源于意年夜利中部的 Saepinum。介入過顛覆圖密善的謀害。擔負過87年和97年的備位在朝官、下日耳曼行省和潘諾尼亞行省的總督,是圖拉真和阿德里亞努斯天子的元首參謀委員會成員。[56]圖拉真天子曾斟酌讓他繼續其皇位,但這種能夠性顯然沒有實際化。著作有《規定集》15卷、《羊皮紙文稿》7卷、《解答集》3卷等等。[57]

以上掌門人凡17人,此中9人擔負過在朝官(有的擔負不止一次,並且有一人謝絕擔負),約占53%。6人擔負過裁判官(不斟酌擔負在朝官的人一定也擔負過裁判官的原因,由於按羅馬人的晉升道路,必需先擔負裁判官才幹擔負在朝官),這一職位讓人熟稔司法實務。此中有4人擔負過元首參謀委員會的成員,如許的地位可以讓他們直接影響國度決議計劃或直接決議計劃。更有甚者,他們中的有些人擔負過武職,例如雅沃倫,擔負過軍團首長,典兵數千人;還有更多的擔負過外職,即行省總督。最可嘆者,此中一人被斟酌為皇位繼續人。一切這些,都闡明這些掌門人實際與實行相聯合,并不鉆進象牙塔,由此打造了羅馬法的實行精力。他們的實行性有時可強到介入謀害顛覆暴君的水平。17個掌門人中只要少少的純學者,例如馬蘇流斯?薩賓和拉貝奧,比例是兩年夜學派一派一個。

普羅庫魯斯派的9個掌門人中,有兩組父子,即內爾瓦父子和杰爾蘇父子,這闡明該派的掌門人承襲具有家族性,而薩賓派的掌門人傳承完整靠師生關系,這組成兩年夜學派的一個分歧點。當然,古羅馬有很多法學世家,家族性的傳承并不料味著欠好。

與普羅庫魯斯派掌門人承襲上的家族性絕對應的是薩賓派掌門人職位有時辰浮現所有人全體性。該派的最后一任掌門人是由尤里安、瓦倫斯和圖希亞努斯配合擔負的,這一現實讓我們想到了“所有人全體引導”這個詞。

值得留意的是,這些掌門人中的一些出生絕對卑下。在已知其生平材料的掌門人的范圍內,這方面的例子有家道清貧的馬蘇流斯?薩賓、作為束縛不受拘束人后代的尤里安和貝加蘇斯、只是騎士階層出生的第二個龍基努斯。盡管有這些優勢,他們仍是由于本身的才幹當上了掌門人,這或許見證了羅馬帝國時代學術帶頭人提拔軌制上的唯才是舉。

還值得留意的是這些掌門人的籍貫。在這方面,分為羅馬城、意年夜利、行省三個類型。在已把握包養其生平材料的掌門人中,大都是羅馬人,父親內爾瓦是意年夜利人,他的老家是羅馬在意年夜利的殖平易近地Narnia。內拉蒂也是意年夜利人,其籍貫是Saepinum。而父親杰爾蘇是山南高盧行省人,尤里安是阿非利加行省人。兩年夜法學派掌門人籍貫的這般組成讓我想起了“四面八方”這個詞。確切,在帝政時代,羅馬已樹立起廣袤的地中海帝國,最多時包含55個行省,羅馬法學家數掌門人的籍貫組成基礎反應了這個政治實際。

或問,能否存在法學家在兩派間跳槽的題目?謎底是確定的,似乎兩派間不存在“一口不吃兩家藥”的規定。起首的例子是拉貝奧,他是普羅庫魯斯派的掌門人,但他的父親是薩賓派的前身塞爾維尤斯派的先生,可以想見拉貝奧經由過程其父親吸取了塞爾維尤斯一薩賓派的實際養分。非獨此也,他自己仍是塞爾維尤斯的門生阿爾芬努斯的先生,與薩賓派的掌門人卡皮托同窗,此番他就是直接吸取后來的對峙學派的實際養分了。其次的例子是雅沃倫,他是薩賓派的第五任掌門人,但他又著有《拉貝奧的遺作摘錄》,這是對普羅庫魯斯派第一任掌門人著作的收拾。能有這種收拾標準的只要進室門生,所以可以推論,雅沃倫在跟隨切流斯?薩賓進修之余,同時師從拉貝奧,至多是后者的私淑門生,構成了“兩派通吃”的局勢,但這并無妨礙他繼任薩賓派的掌門人。至多薩賓派具有的包涵性長短常可貴的,但不敢確定兩派間能否到達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水平。

又或問,在兩年夜學派外部能否存在爭議?這觸及到在兩派爭叫的時期,先生批駁教員的不雅點的能夠性題目。在羅馬法學史上,共和時代早就有塞爾維尤斯?蘇爾畢丘斯?路福斯批駁其師公謝沃拉的不雅點的先例,到了帝政時代,這一先例獲得了因循。例如,父親內爾瓦在大都題目上都跟隨其師拉貝奧的不雅點,但并不完整這般。例如,拉貝奧主意,假如或人在本身的地盤上建房,但design分歧理,以致于讓搜集的水溢到公路上,他不依據制止在公共處所為建筑的裁判官通告承當義務,但內爾瓦以為他要對此承當義務。這種不雅點更對的。[58]毫無疑問,這種學派外部的爭叫也有利于學術的新陳代謝和成長。

(二)兩派間的重要爭議題目

163年擺佈出書的蓋尤斯《法學門路》或完整或部門地[59]記錄了兩年夜學派的21個爭議點,[60]成為我們研討兩年夜學派爭叫的最好文獻。

按在蓋尤斯《法學門路》中呈現的次序擺列,這21個爭議點是:①男性適婚與否簡直定方式;②組成要式移轉的植物的尺度;③加工構成的新物的回屬;④漏掉兒子對遺言效率的影響;⑤指物遺贈物的獲得能否要顛末受遺贈人批准;⑥附前提的指物遺贈的標的物在前提懸置時代的回屬;⑦先取遺贈能否對家外人實行;⑧指定監護人之前能否應先指定繼續人;⑨伽圖規定能否實用于附前提給處在繼續人權利下的人的遺贈;⑩自權需要繼續人能否以擬訴棄權的方法出售遺產;11附不克不及前提的遺贈能否有用;12請求債權人對債務人自己以及一個對他不享有權利的第三報酬給付的要式口約能否有用;12文書合同能否為外邦人所用;14價金留待第三人未來斷定的生意合同能否有用;15金錢以外的物能否充任價金;16超越委任范圍履行的委任能否對委任人有用;17共有的奴隸依一個主人的號令獲得的財富是為發布號令的主人獲得仍是為兩個主人獲得;18代物了債可否使債權人義務免去;19在宿債上增添包管能否組成更換新的資料;20作為受益人的家父對被傷害損失投償者能否不享有訴權;21實行了損害行動的家子應被家父出售幾多次才幹離開家父權。

三、中外研討兩年夜學派爭叫的文獻綜述

我國的羅馬法教材中年夜多有關于兩年夜學派爭叫的冗長先容。[61]在羅馬法論文中,假如作者議論的是兩年夜學派爭叫過的題目,往往會闡明兩年夜學派對此的對峙不雅點及其來由,[62]但遺憾的是,2015年5月11日上知網(包含期刊論文、博士論文和優良碩士論文)以“羅馬法學派”為要害詞搜刮落款,未發明一篇專門研討兩年夜學派爭叫的論文,這意味著我們沒有關于這一主題的深刻研討。本文擬彌補這一空缺,周全展示兩年夜學派爭叫的主題。

在國外,對兩年夜學派爭叫的研討是個頗受追蹤關心的題目。在德語世界,起首有G. Mascovius 的《市平易近法爭叫中的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De sectis Sabinianorum et Proculianorum in iu- recivili Diatriba, Leipzig,1728),這是一部294頁的拉丁文年夜著。分為9章。第一章,論學派的來源及其第一批作者;第二章,薩賓派的晚期階段;第三章,普羅庫魯斯派的晚期階段;第四章,按次序展示薩賓派學者群像;第五章,按次序展示普羅庫魯斯派學者群像;第六章,斯多亞哲學對兩派學者的影響;第七章,學派的滅亡;第八章,兩年夜學派的遺產;第九章,兩年夜學派爭辯的重要題目。最后一章為全書重點,從第145頁開端到全書停止都用于這一部門,也是與本文最相干的部門,此中羅列了33個能夠觸及學派爭議的題目,有些題目還包含一些子題目。其次有F.P. Bremer的《羅馬帝國時代的法學講授與法學學派》(Die Rechtslehrer und Rechtsschulenimr?mischen Kaiserzeit, Berlin,1868),該書除就羅馬帝國的法學教導研討外,還用第五章研討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第三有路德維希?麥伊(Ludwig Mai)的《以蓋尤斯和優士丁尼各自的<法學門路>為根據的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的對峙和爭議》(Der Gegensatz und die C包養ontroversen der Sabinianer und Proculianerim Anschluss an die Berichte der gaianischen und justinianischen Institutionen,1887)。這是一篇56頁的長文,如主題所述所示,作者只研討反應在兩個《法學門路》中的學派爭議,但由于蓋尤斯《法學門路》就至多包括了21個爭議,所以作者的義務并不輕松。他得出的結論是兩派的對峙是它們各自奉行的準繩的對峙。普羅庫魯斯派奉行權宜(Zweckm??igkeit)準繩,而薩賓派奉行嚴厲規定準繩。申言之,前者假定每個法令軌制都以感性為基本,是以按感性的準繩說明它們。后者則緊跟法令和習氣,在沒有它們時則偏向于類推。[63]這無非是說普羅庫魯斯派奉行不受拘束裁量主義,薩賓派奉行嚴厲規定主義。最后是H.E. Dirksen的《論羅馬法的藝術》(Beitr?gezur Kunde des r?mischen Rechts, Leipzig,1825),這是一本333頁的專著,分為8個部門。第一部:論羅馬法學家的學派;

第二部:先輩法學家的談吐的技巧意義以及羅馬法中的某些有關名詞;第三部:在刑事題目上應用平易近事訴訟情勢的偏好,換言之,應用宣佈罰金和訟額估價的偏好;第四部:對《法令規定集》中的第77條和第123條法令的闡明;第五部:對《論證人》中的第18條法令的闡明;第六部:所謂的對支屬關系的尊敬;第七部:對羅馬法令說話藝術的某些特色的闡明;第八部:對一些法言的冗長批駁看法以及說明。像F.P. Bremer的上述著作一樣,H.E. Dirksen的此書也只要第一部門研討羅馬法學家的門戶,但這一部門長達145頁,相當于一部專著的篇幅。

在意年夜利語世界,法學學派研討的開闢者是G. Baviera,他于1898年出書了《羅馬法學家的兩年夜學派》[Le due scuoledeiiureconsultiromani, Firenze,1898(repr. Roma 1970)]一書,它分為三章。第一章:兩年夜學派的汗青;第二章:它們間的爭議;第三章:它們彼此間的關系以及它們對羅馬法學的成長的影響。[64]其次是G.L. Falchi,他于1981年出書了《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之間的爭議》(Le controversietra Sabiniani e Proculiani, Milano,1981)一書,其論題與本文最相干。該書分為6章。第一章:爭議案例剖析之導論;第二章:薩賓派法學家和普羅庫魯斯派法學家對于一切權獲得和占有的分歧概念;第三章,普羅庫魯斯派法學家和薩賓派法學家在建構法時各自遵守的類推和尺度;第四章:兩年夜學派思惟中的“逝世因”獲得;第五章:普羅庫魯斯派學者遵守的依據法令軌制的構造停止的說明以及薩賓派學者依據目標停止的說明;第六章,結論。最后附錄了兩年夜學派爭議題目的清單。此等題目有33個。除了蓋尤斯在其《法學門路》中明白提到的21個外,還有27個重要見于其他原始文獻的爭議題目。對于它們的先容,見本文第五節“其他爭議題目”。第三是V. Scarano Ussani的《經歷與教義:在內爾瓦天子到阿德里亞努斯天子時代之間的普羅庫魯斯派》(Empiria e dogmi. La scuolaproculi- anafra Nerva e Adriano, Torino,1990),該書的奇特之處在于只研討兩年夜學派之一,如許更集中翰墨。

在英語世界,起首有P. Stein的《羅馬元首制晚期兩年夜法學家的學派》[The Two Schools of Jurists in the Early Roman Principate, In Cambridge Law Journal?31(1),1972],這只篇論文,容量較小。其次有荷蘭學者特莎?雷森(Tessa G. Leesen)[65]的英文著作《蓋尤斯趕上西塞羅:學派爭議中的法令與修辭學KGaius Meets Cicero: Law and Rhetoric in the School Controversies)0作者剖析了蓋尤斯《法學門路》中記載的21個學派爭議,并首創性地用處所論[66]說明此等爭議的基本,表示了作者的才幹。可以說,本文是受這一著作影響的結晶。所以,本文也只重要先容蓋尤斯《法學門路》中包括的21個學派爭議并重要根據雷森的不雅點對它們停止處所論的說明。采用這種說明途徑,乃由於我是西塞羅的《處所論》的中譯者并正在寫作《處所論研討包養——從西塞羅到今世》[67]的專著,本文現實上是該書的一部門。

以下按平易近法的各分支分述蓋尤斯《法學門路》明白記錄的21個學派爭議點。

四、人法上的學派爭議

(一)男性適婚與否簡直定方式

蓋尤斯在其《法學門路》1,196中先容了就這一題目的學派爭議。薩賓學派的學者以為,適婚與否的尺度應依個案判定,以貫徹適婚就是具有生養才能的寄義,但普羅庫魯斯學派的學者以為,適婚應采用同一的年紀尺度,到達14歲的男性即為適婚。[68]按雷森的不雅點,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類比的處所處置男性的適婚尺度題目,由於那時為了維護女性的莊嚴,已按年紀尺度(12歲)定她們適婚與否,[69]那么男性也應按異樣的尺度斷定能否適婚。相反,薩賓派采用了差別的處所,由於即便按年紀尺度斷定適婚與否,女性也是12歲適婚,男性是14歲適婚,這證實在適婚題目上男女不成混為一談,那么,對女性采用年紀法,對男性采用個案查詢拜訪法,就是天然的了。[70]最后,優士丁尼采用了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由此也維護了男性的莊嚴。[71]

(二)被傷害損失投償交出的家子應被家父交出幾多次才幹離開家父權?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4,79。薩賓派以為交出一次即便這種家子離開家父權,普羅庫魯斯派以為要交出三次才幹這般。[72]這是類推《十二表法》的規則。我們了解,《十二表法》第四表第2b條規則:父親如3次出賣其子,該子不再處在其權利下。[73]遠古時代的羅馬家父為何要出賣家子?緣由一,把家中富余的休息力出賣給別人取得支出。《十二表法》時期古羅馬無雇傭合同,休息力緊缺的家庭需求輔佐時只能到市場上購置被出售的別人家子,買受人取得買受人權,被出賣的家子保存市平易近權、不受拘束權,并且堅持生來不受拘束人成分。但他們要在買受人的批示下停止休息,所得均回買受人一切,買受人對其有懲戒處分權,也可將他束縛或讓渡給第三人。緣由二,家父基于經濟好處的斟酌或其他斟酌把本身的兒子永遠地賣給別人為奴。這些只是關于出賣通俗家子的規則。蓋尤斯《法學門路》4,79講的是交出對別人實行了侵權行動的家子。對于此等家子,家父有兩個選擇:其一是把他傷害損失投償于受益人;其二是代他承當侵權義務,從而把他保存在本身的權利下。這里的家父顯然采取了第一個選擇,被交出的家子要在受益人的家庭當準奴隸,其位置與被出賣的家子一樣,由此激發如許的交出能否像出賣一樣招致家子離開家父權題目。在對這一題目作出確定的謎底后,又引落發父要交出幾多次才招致家子離開家父權題目,換言之,對于這一題目,是類推實用《十二表法》關于出售家子的通俗規定,仍是要另立新規?薩賓派主意另立新規,以為只交出一次就可讓家子離開家父權。普羅庫魯斯派則保持實用《十二表法》規則的通俗法,以為即便家子闖了禍,也要經三次交出才幹讓他離開家父權。顯然,在這一爭議中,薩賓派采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出賣家子與交落發子分歧,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自願的。所以,兩種分歧的情況應實用分歧的規定。普羅庫魯斯派則采用了類比的處所,以為出賣和交落發子的情況相似,所以兩者要實用雷同的規定。不丟臉出薩賓派的主意更有事理。

五、物權法上的學派爭議

(一)組成要式移轉的植物的尺度

蓋尤斯在其《法學門路》2,15中先容了這一學派爭議。普羅庫魯斯派以為,牲畜只要調教好了才可成為要式移轉物,而牲畜只要到了必定的歲口后才接收調教,[74]但這一法言中佚掉了薩賓派對統一題目的看法,被后世法學家復原的薩賓派的看法是:牲畜從誕生開端就是要式移轉物。按雷森的不雅點,在這一爭議中,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界說的處所,或許說采用了詞源的處所,由於要式移轉物的拉丁文是Res mancipi,即用手抓的物,“用手抓”意味著人的把持,所以,“用手抓的植物”意味著調教好了的植物,幼駒沒有被調教好,是以不是要式移轉物。[75]相反,薩賓派采用了屬和種的處所,這個屬就是要式移轉的植物,它有兩個種。一個是調教好了的此等植物,一個是未調教好的,后者也屬于“要式移轉的植物”的種,所以也屬于要式移轉的植物。[76]

(二)加工構成的新物的回屬

蓋尤包養斯在其《法學門路》2,79中先容的這一學派爭議很是著名,觸及的題目是,假如用別人的資料加工出新物,新物是屬于資料一切人仍是加工人?薩賓派主意新物應屬于資料一切人,普羅庫魯斯派主意新物應屬于加工人。[77]兩派為何有此等看法差異?眾口紛紜,這里只先容雷森奇特的處所論說明。她以為薩賓派應用了緣由的處所,其推理是如許的:由於沒有資料做不成任何物,新物的一切權應授予資料包養的一切人。在這一推理中,資料被作為新物的緣由對待。[78]而普羅庫魯斯派應用了聯繫關係的處所。聯繫關係意味著提示人們問在某一現實之前、與之同時、在它之后產生的工作。在本案的情況,就是問在確立新物的一切權之前此等物的權屬狀態,于是招致了如許的推理:新物在做成前并不屬于任何人,一個從未屬于任何人的物不成能掉往,所以,資料一切人不克不及成為新物的一切人。[79]簡言之,這種推理是在新物與資料間劃不等號,既然客體不相等,在它們之上的權力也不相等,所以不克不及憑仗對資料的一切權往主意對新物的一切權。

(三)共有的奴隸依一個主人的號令獲得的財富的回屬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67a。關乎“兩人共有一奴隸,該奴隸根據一個主人的號令獲得財富,此等財富是為發布號令的主人獲得仍是為兩個主人獲得”的題目。薩賓派主意此等財富回發布號令的主人,就像奴隸訂立要式口約時被指名為受害人的主人獲得財富一樣。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財富應回兩個主人,好像沒有任何人發布過號令。[80]在雷森看來,薩賓派應用了類比的處所,以為發布號令者與被指名為受害人者沒有實質的差別,所以,共有奴隸訂立要式口約獲得的財富專為對他發布號令的主人獲得,盡管他未把此等主人指名為買賣的受害人。[81]而普羅庫魯斯派應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發布號令者與被指名為受害人者完整分歧,所以,為后者制訂的規定不克不及實用于前者,所以,發布號令與否對共有奴隸的合同業為的結果的回屬沒有影響,于是回到此等財富回兩個主人按共有份額的比例享有的通俗規定。顯然薩賓派的不雅點比擬公道,否則,積極無為者與碌碌無為者的法令處遇就一樣了。

六、債法上的學派爭議

(一)請求債權人對債務人自己以及一個對他不享有權利的第三報酬給付的要式口約能否有用?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03。爭議的佈景是蓋尤斯時期的羅馬法不認可為第三人好處的要式口約的效率,但此等第三人是訂約人對之享有權利的人(例如訂約人的兒子)的情況除外。從邏輯上推演,能夠產生訂約人訂立一個請求債權人對他自己以及一個對他不享有權利的第三報酬給付的要式口約的工作。這個買賣的前半部門是有用的,后半部門應當有效。但薩賓派以為全部買賣都有用,而普羅庫魯斯派以為,買賣只要一半有用。[82]在我看來,兩年夜學派在這一會商中都應用了全體與部門的處所,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要式口約的部門有效不招致其全體有效的態度,做出了該有效的有效,該有用的有用的選擇。薩賓派相反,采用了要式口約在此等情況中的部門有效不影響其全體的效率的態度,選擇如許的態度的緣由就在處所論之外了,由於不許訂立為第三人好處的合同的規定自己分歧理,所以值得衝破。確切,這一規定在古代合同法中已被衝破無遺。[83]

(二)文書合同能否可認為外邦人所用?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包養蓋尤斯《法學門路》3,133。起首要說的是何謂文書合同?它是“由家長掛號簿而產生效率的契約”。羅馬古時,貴族家庭都有兩本賬:流水賬和出入賬,前者掛號日常的支出和收入,如購進地盤、接收遺產等;后者專記債務債權。家父普通每月結算流水賬一次,將人欠和欠人過進出入賬。若有盈余,則為家庭的債務。家父逝世后,依出入賬斷定債務債權,用以收賬、還賬,余額作為繼續和分派遺產的根據。[84]其主要說的是,爭議的對象是文書合同能否可認為外邦人所用?由於這種合同是市平易近法上的債,而市平易近法是屬人法,照理只要羅馬市平易近能用,所以,普羅庫魯斯派主意外邦人不得應用文書合同,而薩賓派則主意要差別看待,記物于人的文書合同外邦人可用,但記人于人的文書合同則外邦人不成用。[85]那么,什么是記物于人的文書合同和記人于人的文書合同?前者是一個家父已依據合意契約類型的買賣成為債務人,他與本身的債權人告竣協定,把后者欠他的金額記在支出賬戶上,好像該款已進賬。同時,他把這筆金額記在收入賬戶上,好像已把該款貸給債權人,由此覆滅由于其他緣由發生的債務,并經由過程收入賬戶上的記錄成立一個文書之債,[86]由此產生債的更換新的資料。后者是債務人在支出賬戶上記下對他負欠的金額,好像該金額已進賬,同時在收入賬戶上記錄統一金額,好像已把它貸給第三人,由此覆滅一小我對他的欠債,并發生由新債權人(第三人)承當的文書之債,由此產生債的更換新的資料,由於把了償的錢款掛號為貸給了第三人。第三要說的是在這一爭議中兩年夜學派應用的處所。薩賓派應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記物于人的文書合同分歧于記人于人的文書合同,由於盡管記人于人的文書合同是市平易近法合同,但記物于人的文書合同并非這般,它不外把一個基于其他緣由產生的債務轉化為文書之債,因此并非市平易近法上的合同,所以外邦人可以應用。而普羅庫魯斯派應用了屬和種的處所,由於記物于人與記人于人的文書合同是文書合同這個屬的兩個種,但凡屬的屬性各個種都具有,既然文書合同不得為外邦人所用,那么,記物于人和記人于人的文書合同都不得為外邦人所用。[87]當然,薩賓派的不雅點比擬有利于外邦人,由此利于羅馬人與外邦人的來往,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比擬排外,終極的趨向是羅馬法越來越寬待外邦人。

(三)價金留待第三人未來斷定的生意合同能否有用?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40。薩賓派以為價金留待第三人包養網未來斷定的生意合同有效,但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有用。[88]雷森以為在這一爭議中兩派都應用了時光的處所,這是一個不見于西塞羅的《處所論》,[89]但見于昆體良的《演說術門路》中的處所。[90]時光的處所包含三種形狀:在前、同時、在后。價金斷定是生意合同的有用要件,但斷定有同時簡直定和在后簡直定兩種能夠,薩賓派采用的是同時斷定說,請求在締聯合同之時到達價金簡直定,不然合同有效。而普羅庫魯斯派則采用在后斷定說,答應訂約之時值金不斷定,只需設定了未來斷定這一條目的人就行了。[91]這種計劃加倍機動,為優士丁尼《法學門路》所采[I.3,23,1(1)],[92]從而進一個步驟普遍影響古代列國的立法。[93]

(四)金錢以外的物能否充任價金?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41,觸及生意與互易的界分。假如答應金錢以外的物充任價金,那么生意與互易就無差別了。薩賓派以為其他物可以當價金,由此把生意與互易異化,而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只要金錢才可以當價金,由此把生意差別于互易。[94]后世的立法者采納了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在雷森看來,薩賓派采用了屬和種的處所,把互易看作生意的一個種,并且是最陳舊的一個種。確切,生意是從互易成長而來的。而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根據給付的價格的情勢可以區分生意與互易,給付金錢的為生意,給付其他物的為互易。[95]顯然,普羅庫魯斯派的看法為古代法所采。

(五)超越委任范圍履行的委任能否對委任人有用?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61,針對的是超越委任的范圍履行的委任能否對委任人有用的題目。例如,委任或人花100萬塞斯特斯買一塊地盤,受任人卻花了150萬塞斯特斯購置,薩賓派主意此等買賣對委任人有效,他可不接收此等買賣的後果。但普羅庫魯斯派以為,跨越規則價金的購置在規則價金的范圍內有用。[96]不丟臉出,薩賓派的主意顯然過于生硬,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則比擬人性與公正。盡管成果有這般年夜的差別,但兩派都是應用的比擬的處所中的“較年夜者包含較小者”(in maiore minus est)規定。這里的“較年夜”和“較小”都是絕對于規則的價金而言的。150萬屬于“較年夜”,50萬屬于“較小”。申言之,薩賓派的推理是如許的:較年夜者包含較小者,但較小者并不包含較年夜者,所以,跨越規則價金購置地盤的受任人所為的買賣不克不及束縛委任人。[97]普羅庫魯斯派的推理則是如許的:較年夜者包含較小者,所以,跨越規則價金以150萬塞斯特斯購置地盤的受任人所為的買賣束縛委任人,由於較高的價錢包含了較低的價錢,但委任人只須付出100萬塞斯特斯。[98]當然,超越的50萬塞斯特斯只能由受任人本身承當義務。顯然,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解救了買賣的效率,合適法令經濟學的準繩,而薩賓派不雅點的後果則是把浴水和嬰兒一同潑失落。

(六)代物了債可否使債權人義務免去?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68。關乎“債的標的為甲物,經債務人批准,債權人以乙物實行,他能否可獲得義務免去”的題目。薩賓派持確定說,普羅庫魯斯派則持否認說,以為在此等情況,債權人的債持續保持,並且債務人可以詐欺的抗辯抗衡懇求代物了債者。[99]雷森以為薩賓派采用了類比的處所,以為乙物與甲物相似,也使債務人獲得了知足,是以使債權人義務免去。此說把合同懂得為知足當事人經濟好處的東西,既然知足了此等好處,能否踐約實行了合同標的物并不主要。而普羅庫魯斯派則采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乙物非甲物,實行乙物不克不及使債權人取得義務免去。[100]這種不雅點倒有點現實實行準繩的滋味。

(七)在宿債上增添包管能否組成更換新的資料?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177—178。我們了解,債的更換新的資料包含主體的更換新的資料,也就是合同當事人的調換。更換新的資料形成一個分歧于宿債的新債。但是,假如加入債確當事人又“回來”了,經由過程訂立要式口約從頭成為曩昔有過的阿誰合同確當事人,這時辰還有更換新的資料嗎?薩賓派主意不產生更換新的資料,在此等情況要想產生更換新的資料,必需增添某些新內在的事務,例如增添或刪除前提、刻日或包管人。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包管人的增添或削減不形成債的更換新的資料。[101]題目的核心是增添包管能否組成更換新的資料?薩賓派主意組成,普羅庫魯斯派主意不組成。按雷森的說法,薩賓派采用了類比的處所,其推理是如許的:就像增刪前提、刻日組成更換新的資料一樣,增添包管人也組成更換新的資料。而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差別的處所,其推理是如許的:與增刪前提和刻日具有更換新的資料的心素分歧,增添包管人沒有更換新的資料的心素,所以,增添包管人不招致債的更換新的資料。[102]說增添包管人沒有更換新的資料的心素,乃由於包管之債是后備之債,它并不招致宿債即主債覆滅,而只是加大力度宿債即主債。而更換新的資料必需覆滅宿債,發生新債。

(八)作為受益人的家父對被傷害損失投償者能否享有訴權?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4,78。動身點是兒子、奴隸與家父間不克不及發生任何債的準繩,是以,假如兒子、奴隸損害了家父,不發生任何訴權。那么,假如別人的家子、奴隸損害了這家的家父,加害人后來因傷害損失投償的關系被置于受益人的權利下,后者還能告狀前者嗎?薩賓派以為此時訴權覆滅了,由於加害人被置于一種他曩昔不成能面對的際遇中。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加害人在受益家父的安排權下時代,家父的訴權中斷,由於他不克不及對本身提告狀訟,但當加害人離開了受益家父的安排權時,后者的訴權獲得恢復。[103]雷森以為,薩賓派采用了類比的處所,把被傷害損失投償者與兒子、奴隸類同,既然家父不克不及對本身的兒子、奴隸告狀,也不克不及對被傷害損失投償者告狀。普羅庫魯斯派則應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兒子、奴隸與被傷害損失投償者分歧,前者在實行損害時已處在家父權下,所以受益人對加害人沒有訴權,后者在實行損害時并不處在被害人的家父權下,所以受益人對加害人享有訴權。當加害人處在受益人的家父權下時,此等訴權處于休眠狀況。當加害人離開受益人的家父權后,此等訴權被叫醒,所以,此時的受益人可告狀加害人。[104]

包養、繼續法上的學派爭議

(一)指定監護人之前能否應先指定繼續人?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2,231。薩賓派以為,按羅馬人遺言的法定格局,必需先指定繼續人才幹再為其他遺言處罰,指定監護報酬其他遺言處罰之一,所以,未指定繼續人不克不及指定監護人。但普羅庫魯斯派以為,在此等情況可指定監護人,由於指定的監護人不會從遺產中拿任何工具,[105]他們不外是實行公差罷了。[106]雷森以為,在這場爭議中,薩賓派應用的是類比的處所,其推理經過歷程是如許的:既然在指定繼續人之前所為的遺贈息爭放有效,與此相類,在指定繼續人前所為的監護人指定也有效。而普羅庫魯斯派應用的是緣由的處所。在指定繼續人前不得為其他遺言處罰的陳舊規定的基本是維護繼續人的好處,防止本可由他們獲得的遺產由於其他遺言處罰流掉。但在指定監護人的場所,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會從遺產中有所得,所以不會傷害損失繼續人的好處,是以無實用必需先指定繼續人才幹再為其他遺言處罰之規定的需要。[107]基礎的理路是規定的緣由不存,規定不予實用。立法者終極采用了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由此開遺言情勢不受拘束化之風,到優士丁尼時期,遺言的符合法規性只取決于內在的事務而非情勢,只需規則了該規則的內在的事務,此等外容誰先誰后,已不會影響遺言的效率了(1.1,14,3)。[108]

(二)漏掉兒子對遺言效率的影響

蓋尤斯在其《法學門路》2,13中先容了這個學派爭議。薩賓派以為,假如遺言人有兒子,他在其遺言中既未將他立為繼續人,又未指名地褫奪其繼續權,則其遺言有效,任何人不得依據此等遺言繼續遺產,即便此等兒子在遺言人在世時已逝世,亦不破例。而普羅庫魯斯派以為,要區分此等被漏掉的兒子在遺言人在世時能否已逝世立論,假如未逝世,他當然障礙遺言的效率;假如已逝世,則并不障礙遺言的效率。所以,漏掉兒子的遺言并非自始有效。[109]對于這個爭議,雷森的不雅點是:兩年夜學派都應用了時光的處所。薩賓派應用了“同時”的子處所,把“漏掉”與“有效”設定為同時。其推理是如許的:既然漏掉兒子是遺言有效的來由,那么,一旦組成漏掉,遺言頓時有效。[110]如許的處置當然保持了法令的嚴厲性,也很愉快,但讓也許是浩繁的被指定的繼續人掉往了繼續的機遇,并且讓遺言人無遺言而逝世,從而把遺言繼續轉進法定繼續,很是有悖于羅馬繼續法的精力,故普羅庫魯斯派反其道而行之,應用了“在后”的子處所解救遺言的效率,停止了如許的推理:漏掉處在家父權下的兒子并不當即招致遺言有效,也就是消除了“漏掉”與“有效”的同時性,此等遺言能否有用要看在遺言人逝世時被漏掉的兒子能否先逝世。假如他已先逝世,則遺言有用。[111]這種處置在“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況解救了漏掉兒子的遺言的效率,也保存了被指定的繼續人的等待權,獨一的就義者是能夠有的被漏掉後代的後代,就義的是他們的代位繼續權。兩害相權取包養網其輕,仍是普羅庫魯斯派的計劃好。

(三)指物遺贈物的獲得能否要禁受遺贈人批准?

包養網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2,195。所謂的指物遺贈,是遺贈人直接移轉遺贈標的物的市平易近法一切權于受遺贈人的遺贈,產生移轉一切權的效率,是物權性遺贈,效率最年夜,受遺贈人對遺贈物享有取回權而非懇求權。[112]對于這種遺贈,薩賓派以為在完成接收遺產的法式后,遺贈物當即成為受遺贈人的,即便他不知此等遺贈也不破例。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只要在受遺贈人愿意接收遺贈時,遺贈物才成為他的。[113]簡言之,薩賓派把遺贈看作雙方行動,普羅庫魯斯派則把它看作兩邊行動即合同。若何從處所論的角度說明這一學派爭議呢?雷森以為,兩年夜學派都采用了緣由的處所,不外采用了分歧的子緣由罷了。薩賓派從西塞羅與人的客觀狀況有關的緣由和與人的客觀狀況有關的緣由的二分法中,[114]采用了前者,以為指物遺贈自己就是受遺贈人獲得遺贈物一切權的緣由,不需求受遺贈人意志的共同,而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后者,以為無人能在不知的情形下獲得物的一切權,所以,指物遺贈物要成為受遺贈人的,要顛末其批准。[115]后一種不雅點終極勝出,為立法者采用。確切必需斟酌有不食嗟來之食者不愿接收別人的施舍的能夠。

(四)附前提的指物遺贈的標的物在前提懸置時代的回屬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2,200。薩賓派以為遺贈物此時屬于繼續人;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此等物此時不屬于任何人。[116]富有興趣味的是,無人提出遺贈物屬于逝世者的不雅點,以及屬于受遺贈人的不雅點。薩賓派把此等物斷為屬于繼續人的不雅點有些事理,由於通俗遺贈的開親屬于遺產的第二次分派,必需從第一次分派的蒙受者繼續人獲得的份額中開支,在此等開支只是一種能夠性而非實際性的時代,把通俗遺贈物斷為屬于繼續人是符合邏輯的。但這里談到的是指物遺贈的標的物,其一切權在法令上屬于受遺贈人。假如指物遺贈附有前提,則情形有別,故薩賓派把前提懸置時代的這種遺贈的標的物的一切權斷給繼續人,只是類比罷了。普羅庫魯斯派把此等物斷為無主物,匪夷所思。那么,若何從處所論的角度解讀這一爭議呢?雷森以為:兩年夜學派都采用了類比的處所。就薩賓派而言,前提懸置時代的遺贈物的位置相似于待不受拘束人的位置,他們被附前提束縛,在前提成績前,他們屬于繼續人,這一規定可類推實用于前提懸置時代的遺贈物,把它們斷為屬于繼續人。[117]普羅庫魯斯派則把前提懸置時代的遺贈物與受遺贈人不知的指物遺贈類比,停止如許的推理:既然受遺贈人不知的無前提指物遺贈不屬于他,在受遺贈人決議接收前也不屬于繼續人,那么,前提懸置時代與等候受遺贈人的決議的時代具有可比性,兩種時代牽涉的標的物都是無主物。[118]不丟臉出,薩賓派的不雅點較優,由於法令的任務在于定分止爭,該派讓“分”有所定,從而可以止爭。相反,普羅庫魯斯派把附前提的指物遺贈的標的物斷為無主物,此等物任何人皆可先占獲得,其不雅點誘發了“年夜爭”。

(五)先取遺贈能否對家外人實行?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2,216—2220先取遺贈是遺贈人在遺言中命其配合繼續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在朋分遺產時,先取走特定的遺贈物的遺贈,它招致物權關系的變更。[119]薩賓派以為,先取遺贈只能對遺言中指定的繼續人實行,旨在讓受贈的繼續人獲得額定的份額。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也可對家外人實行先取遺贈。[120]雷森以為,薩賓派采用的是詞源的處所,其推理是如許的:Praecipere(先取)的意思是“先獲得”,故先取遺贈就是遺贈給遺言繼續人之一,讓他超越本身的遺產份額先獲得部門遺產的遺贈。相反,普羅庫魯斯派采用的是類比的處所,其理路是Praecipere與Capere(掠奪)并無本質性的差別,是以,先取遺贈假如對家外人實行,也可有用。[121]立法者終極采用了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

(六)伽圖規定能否實用于附前提遺贈給處在繼續人權利下的人?

這個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2,244。所謂伽圖規定,是伽圖?李其尼亞努斯(?一公元前152年)提出的規定,意思是在遺言人訂立遺言后頓時逝世亡會有效的遺贈,在任何時辰都不得有用。[122]該規定意在誇大有效遺贈的盡對性。但它實用于遺言人對處在被指定的繼續人權利下的報酬遺贈的情況,則能夠激發爭議,由於在遺言人逝世時若如許的受遺贈人仍處在繼續人的權利下,遺贈當然有效,由於如許的遺贈屬于“瞎忙活”:遺贈物要從繼續人的份額中開支,讓受遺贈人獲得后,由于他不克不及有本身的財富,他的遺贈獲得現實上要回之于對他享有權利的繼續人。如許,財富轉了一圈,仍是回到了原位。但從辯證的角度看,假如附前提地建立如許的遺贈,例如,假定他是奴隸,以他獲得束縛為前提,假如他果真在遺言人逝世亡前被束縛,此時他可以本身獲得遺贈物,就不會呈現“瞎忙活”的情形了。所以薩賓派主意在如許的情況可認為附前提的遺贈,不得為純真的遺贈,但普羅庫魯斯派以為,在此等情況包養網,無論是附前提的仍是純真的遺贈,都不成認為。[123]在這場學派爭議中,我以為薩賓派采用的是差別的處所。其推理是如許的:無前提的遺贈與附前提的遺贈在觸及到遺言人逝世亡時光的事項上分歧,所以,伽圖規定不克不及擴大實用于附前提的遺贈。而普羅庫魯斯派采用的則是類比的處所,其推理是如許的:伽圖規定斷定無前提的遺贈以及附前提的遺贈都從遺言訂立之時失效,由于我們不克不及欠處在我們權利下的人任何物,非論是附前提地仍是直接地,都是這般,所以,非論遺贈給處在繼續人權利下的人的遺贈是無前提的仍是附前提的,都有效。[124]

(七)自權需要繼續人能否以擬訴棄權的方法出售遺產?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85—87。這些法言議論的是法定繼續人、遺言繼續人和自權需要繼續人可否以擬訴棄權的方法出售繼續得來的遺產題目。它們都肯認前兩種繼續人在接收遺產后可以出售之,但對于自權需要繼續人可否如許做,薩賓派持否認立場,以為此等出售有效,而普羅庫魯斯派持確定立場。[125]在雷森看來,兩派分辨應用了差別的處所和類比的處所。薩賓派主意自權需要繼續人與法定繼續人和遺言繼續人分歧,所以不克不及像后兩者一樣以擬訴棄權的方法讓渡遺產。[126]確切,自權需要繼續人要繼續逝世者的人格和家屋,隨同這種繼續,還要繼續家祀,假如他們可出賣遺產,逝世者的家系將回于隔離。這些任務是其他兩類繼續人不承當的。相反,普羅庫魯斯派應用了類比的處所,以為法定繼續人、遺言繼續人與自權需要繼續人相似,所以,既然前兩者可以擬訴棄權的方法讓渡遺產,那么后者也可以。[127]如許的推理真是太果斷了!

(八)附不克不及前提的遺贈能否有用?

這一學派爭議見諸蓋尤斯《法學門路》3,98。爭議的動身點是對附不克不及前提的要式口約的處置。不克不及的前提有“以手指觸天空”之例,處置是要式口約有效(1.3,19,11)。[128]但遺贈也可附加前提,假如附加的是不克不及前提,遺贈的效率若何?薩賓派主意遺贈堅持效率,此等前提視為未寫。但普羅庫魯斯派則主意,遺贈由於附加了如許的前提有效。[129]顯然,薩賓派采用了差別的處所,以為要式口約與遺贈分歧,盡管兩者都附有不克不及前提,要式口約可以有效,遺贈卻不克不及這般,由於遺贈是社會連合的表示,不似要式口約是人的經濟人屬性的表示,所以,出缺陷的遺贈應解救之,把不克不及前提視為未寫即為解救之道。而普羅庫魯斯派采用了類比的處所,以為要式口約與遺贈作為法令行動軌制的兩個分支,別無二致,所以兩個範疇應實用異樣的效率規定。既然不克不及前提讓要式口約有效,此等前提也讓遺贈有效。普羅庫魯斯派的推理顯然比擬粗魯。

八、其他爭議題目

以下27個題目,其學派爭議被記錄在蓋尤斯的《法學門路》之外,或雖在“之內”但未睜開,它們也值得在此文中一并先容。

1.遺贈一個物的一部門時繼續人是要給付該部門仍是其估價。這個學派爭議被記載在彭波尼的《薩賓評注》第5卷中(D.30,26,2)。此處觸及如許的情形:被繼續人遺贈給受遺贈人一個物件的一部門,例如,一所屋子中的一間。此時,繼續人應若何做?假如他交付該物的這一部門,能夠傷害損失其他部門的應用。例如,一所屋子中的一間屬于一小我,其他房間屬于別的的人,這對于該所屋子的應用是未便的,所以,薩賓和卡修斯以為繼續人交付有關部門的估價即可,但普羅庫魯斯和內爾瓦以為應給付原物。記錄這場爭議的彭波尼采用了折衷道路,主意要看標的物的屬性來斷定繼續人的任務。假如是可分物,可以給付原物;假如是不成分物或雖可分,但分了要形成物的傷害損失,則應給付此等物的估價。[130]

2.被監護人能否需求監護人受權才幹讓渡天然占有?這個學派爭議被記載在羅馬法學家的多個法言中。它們是D.41,l, ll(馬爾西安:《法學門路》第3卷);D.26,8,9,1(蓋尤斯:《行省通告評注》第12卷);D.43,26,22,1(魏努勒尤斯:《令狀》第3卷);D.41,2,29(烏爾比安:《薩賓評注》第30卷)。在羅馬監護法上,被監護人的哪些行動需求監護人受權,哪些行動不需求此等受權,是一個主要題目。基礎的準繩是獲利行動不需受權,好轉其狀態的行動需求受權(I.l,21pr.).[131]可是,被監護人可否自力讓渡天然占有呢?所謂天然占有,是不具有心素的占有,現實上是持有,持有人認可物的一切人的威望位置,并有任務把本身持有的物返還給此等一切人。[132]薩賓以為必需經監護人受權才幹這般,屬于普羅庫魯斯派的烏爾比安則以為不經監護人受權也可這般。兩者的差異在于:薩賓派以為讓渡天然占有是表意行動,普羅庫魯斯派則以為這是現實行動。被監護人的表意行動需求監護人受權,他們實行的現做完最後一個動作,裴毅緩緩停下了工作,然後拿起之前掛在樹枝上的毛巾擦了擦臉上和脖子上的汗水,然後走到晨光中站了實行動則無需如許的受權。薩賓派之所以這般主意,是由於他們盼望損失的物上有權源,如許,物的后手占有人才也有權源。相反,普羅庫魯斯派在雙方行動的框架內斟酌后手占有人的獲得,所以,先前的法令關系就變得可有可無,此等關系回于覆滅,但不是由于前手占有人的意志這般,而是由于后來的獲得行動的效率這般。[133]

3.擯棄物的原一切人的權力何時終止。關于這一題目的學派爭議被記錄在D.41,7,2(保羅:《通告評注》第54卷)和D.47,2,43,5(烏爾比安:《薩賓評注》第41卷)中。關系到擯棄物的行動失效的時光點題目。普羅庫魯斯以為,擯棄物在被另一人占有前并不斷止作為其原一切人的財富。但屬于薩賓派的尤里安以為,一旦擯棄,物就不再屬于原一切人,但只要在另一人占有此等物后,該物才成為其財富。[134]薩賓和卡修斯自己也持這一不雅點。[135]

4.商定在某個集市期內償付的債能否在該集市期的第一日求償?這個學派爭議被記錄在 D.45,l,138(魏努勒尤斯:《要式口約》第4卷)中。關系到始期的開端點題目。假如當事人商定在某個集市期內償付債權,薩賓以為債務人在集市期的第一天就可為主意,但普羅庫魯斯以為他只要在集市期的最后一天賦可為主意。[136]要闡明的是,羅馬人的一個集市期為8天,相當于他們的一周。把實行日定在一周的第一天仍是最后一天,對于債權人來說有7天的差異。普羅庫魯斯的不雅點等于給債權人7天的恩情期,有利于債權人。

5.獲得自家地盤上暗藏的玉帛能否需求具有獲得此等玉帛的心素?這個學派爭議被記錄在D.41,2,3,3(保羅:《通告評注》第54卷)中。普羅庫魯斯以為或人盡管了解自家地盤中有玉帛,但他只要在構成了占有它的意圖后才幹組成對它的占有,但屬于薩賓派的布魯圖斯和曼尼流斯以為,經由過程持久占有獲得地盤一切權的人也獲得地盤中的玉帛的一切權,盡管他不了解其存在。[137]換言之,他缺少獲得玉帛的心素也能占有此等玉帛。

6.被其父親的遺言漏掉的遺腹子,假如生上去旋即逝世亡,能否打破其父親的遺言(C.6,29,3pr.)?這個學派爭議被記錄在優士丁尼于530年給年夜區主座尤里安的一個敕答中。薩賓派主意假如嬰兒活產,盡管旋即逝世亡,也打破其父親的遺言,[138]假定此等父親未在其遺言中指定他為繼續人或褫奪其繼續權。在這一敕答中,優士丁尼未提到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但提到在前人中有爭議,由此可以推論,普羅庫魯斯派采用相反的不雅點。在這個題目上,薩賓派的不雅點比擬講究邏輯,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比擬講究功利,由於打破父親的遺言,把遺言繼續轉進法定繼續,晦氣于此等父親自己以及遺言中指定的一些繼續人。

7.組成偷盜的接觸物能否需求體素?這一學派爭議被記錄在D.41,2,3,18(保羅:《通告評注》第54卷)中。講的是保管人假如對被保管物動歪心思,在如何的情形下才組成偷盜。薩賓以為,盡管保管人有否定被保管物是依靠合同標的物的意圖,但他未變動位置其地位,是以不組成偷盜。[139]這是心素體素分身才可組成偷盜的不雅點,分歧于這一法言中隱約提到的普羅庫魯斯派的僅僅心素就可組成偷盜的不雅點。

8.假如奴隸以其特有產為基本為別人充任包管人,其主人能否要承當義務。這一學派爭議被不完整地記錄在D.15,l,3,9(烏爾比安:《通告評注》第29卷)中,說“不完整”,乃由於它只記錄了薩賓派的不雅點,未提到普羅庫魯斯派就統一題目的不雅點。薩賓的不雅點是:家子以特有產為基本為人擔保,家父要就特有產承當義務,但假如奴隸做了異樣的事,主人不用承當此等義務。[140]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應當是主人也要承當此等義務。盡管在羅馬法上,家子和奴隸同為他權人,薩賓派力求聲張兩種他權人的分歧,而普羅庫魯斯派則力求保持兩種他權人位置的統一性。

9.兩個一切人的物被聚合在一路時的一切權決計。這一學派包養網爭議被記錄在D.41,l,27,2(彭波尼:《薩賓評注》第30卷)中。[141]對于兩小我的物融會在一路的題目,薩賓派主意按兩小我的物對終極產物的進獻比例或兩者供給的資料的價值建立共有。但假如無顯明的一物添附于另一物的情形,可不斟酌宣佈共有。但普羅庫魯斯以為應讓兩者各自擁有本身的資料,換言之,把終極產物拆解,將之復原為兩種原料。這當然是一種不經濟的斟酌。

10.繼續人能否亮相接收遺產對替補繼續人位置的影響。關于這一題目的學派爭議被記錄在蓋尤斯《法學門路》2,178中。[142]薩賓以為,在為繼續人亮相能否接收遺產設定的刻日屆滿前,盡管他只是以繼續人的成分行事而未正式亮相,其替補繼續人不得繼續。刻日屆滿后未亮相的,才產生替補繼續。但普羅庫魯斯派以為,在上述情況,替補繼續人與繼續人配合繼續遺產,並且,一旦替補繼續人參加,繼續人不再享有決議能否繼續的刻日。不丟臉出,薩賓派的不雅點比擬符合邏輯,但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加倍功利,有利于促使繼續人早些做出決議,由此停止法令關系的不斷定狀況。

11.被指定為需要繼續人取代主人破產的奴隸的破廉恥能否公道?這一學派爭議被記錄在蓋尤斯《法學門路》2,154中。[143]觸及的是預見本身的遺產將資不抵債的主報酬了迴避破產帶來的破廉恥,指定本身的一個奴隸為需要繼續人,同時付與他不受拘束,以此作為對他代本身蒙受破廉恥的報償的做法。薩賓以為,如許的奴隸不該該蒙受破廉恥,由於他不是由於本身的題目而是由于需要繼續人的位置破產的。但現實的做法是讓如許的奴隸蒙受破廉恥,這能夠是采用普羅庫魯斯派的不雅點的成果。當然是薩賓派的不雅點更有理,它貫徹了一小我只能由於本身的行動受處分的理念。

12.假如或人違背《琴求斯法》為贈與,未應用該法付與的抗辯,他可否應用該法付與的抗辯和其他抗辯索回支出的贈與?(《梵蒂岡殘篇》266,烏爾比安:《關于信貸事務的通告評注》第1卷)。[144]公元前204年的《關于奉送的琴求斯法》限制贈與的數額,守法停止的贈與并非有效,而是付與贈與人抗辯權,也就是讓他反悔所為的贈與,[145]但假如他未應用此等抗辯交付了贈與物,后來想索回贈與物,他可否應用《琴求斯法》付與的抗辯和其他抗辯?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都以為可以,兩派的歧見在于此時的贈與人能否還可應用其他抗辯(例如大眾抗辯)到達索回贈與包養物的目標,普羅庫魯斯派以為可以,薩賓派以為不成。顯然可見,薩賓派嚴厲說明了《琴求斯法》,普羅庫魯斯派則擴大性地說明了該法。

別的有15個被記錄得不怎么完整的爭議,由于信息不全,睜開闡明兩個學派的不雅點差別好不容易,權且存其目如下:①委任別人存款生息能否組成委任(蓋尤斯《法學門路》3,156);[146]②以交納稅賦為前提耕種行省地盤的買賣能否為租賃(蓋尤斯《法學門路》3,145);[147]③把角斗士交給別人扮演,從每場扮演中免費的買賣能否為租賃(蓋尤斯《法學門路》3,146);[148]④訂做人本身出資料交別人制作物品的買賣能否為包養網租賃(蓋尤斯《法學門路》3,147);[149]⑤代銷(Aestimatum)是屬于生意仍是任務的租賃或委任(D.19,3,1);[150]⑥生意和租賃合同的價金簡直定是依據合意準繩仍是依據要物準繩;[151]⑦在委任人逝世后失效的委任能否有用;[152]⑧附加于遺贈的不克不及前提應若何處置;[153]⑨能否部門地正式免去債權(蓋尤斯《法學門路》3,172);[154]⑩偷盜是分為現行偷盜和非現行偷盜為宜仍是在這兩種偷盜之外還要加上被搜獲贓物和栽贓兩品種型;[155]11逝世因贈與是屬于贈與仍是遺贈(1.2,7,1);[156]12對受制于家父權的老婆所為的贈與能否以她在丈夫保存時成為自權報酬前提(D.24,1,11,3。烏爾比安:《薩賓評注》第32卷);[157]13以小遺言做出的遺贈在被指定的繼續人逝世后能否要賜與其替補繼續人(D.29,7,14);[158]14在兩個伴侶共有一個奴隸的情形下共有人之一束縛此等奴隸時另一共有人能否享有增添權;[159]15流亡奴隸可否為其主人獲得占有(0.41,2,1,14。保羅:《通告評注》第54卷)。[160]

包養九、結論和推論

綜上所述,羅馬的法學爭叫由來有自,從共和時代開端就有了穆丘斯派和塞爾維尤斯派的爭叫,到元首制時代成長為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之間的爭叫。這兩個學派的掌門人年夜多有激烈的實行偏向,這鍛造了羅馬法學的務虛特徵。古羅馬不只有學派間的爭叫,並且有學派內的爭叫,一切的這些爭叫,都極年夜地推進了羅馬法學的成長,使之成為世界性的榜樣。這些爭叫還培養了羅馬法的“爭叫的法”(iuscontroversum)的特點,也就是說,在一個法令系統中答應就統一題目有分歧的不雅點存在,讓在競爭中獲勝的不雅點成為安排法院的不雅點。爭叫的法的特徵典範地表現在462年的《引證法》中,該律例定了在多種不雅點并存的情形下,法院采用判案不雅點的競爭性法式,它證實盡管名義上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的爭叫在阿德里亞努斯王朝時已終止,但現實上連綿到《引證法》時代,阿誰時辰的人們依然把就統一不雅點存在分歧不雅點的景象看作正常的。現實上,到了3世紀,跟著羅馬帝國分為工具兩個部門,發生了東方學派和西方學派的分野。東方學派在4世紀時存在于羅馬,在5世紀時存在于意年夜利和高盧,但缺少關于詳細的法學人物的材料。這個學派進獻了蓋尤斯《法學門路》、《梵蒂岡殘篇》、《蓋尤斯摘要》等作品,還匯編了《維西哥特羅馬法》。西方學派的重要成員是貝魯特法令黌舍的傳授,他們有 Cyrillus、Patricius、Domninus、Demosthenes、Eudoxius、Thalelaeus、Theophilus、Dorotheus、 Gratinus、Anatolius 等,他們中的一些人,例如 Theophilus、Dorotheus,餐與加入了優士丁尼的法典編輯,留下了優士丁尼《法學門路》之類的作品。[161]這個時辰的“學派”更多地是“黌舍”的意思,兩派缺少就詳細題目睜開的爭叫。盡管這般,西方學派的《法包養網排名學門路》(優士丁尼的)對東方學派的《法學門路》(蓋尤斯的)的修改,可以看作一種爭叫情勢。

本文先容了48個兩年夜學派爭叫的題目,它們無不屬于私法,沒有發明兩派的法學家就公法題目停止爭辯,也沒有像希臘人那樣會商“公正能否為對強者有利的工作?”[162]之類的題目。似乎可以以為,兩年夜學派的爭叫產生在元首制時代,當時政治會商的不受拘束曾經縮減,但答應在平易近法方面停止不受拘束會商。所以,兩年夜學派間的爭叫表現了一種威權下的不受拘束。盡管這般,如許的爭叫把一些平易近法題目的諸種能夠方面睜開并切磋公道的處理計劃,推進了羅馬私法的成長,使其很是具有技巧性。

關于兩年夜學派爭議的緣由,有分歧哲學家數說、[163]守舊與提高區分辯、[164]嚴厲法與衡平法分歧偏好說[165]與皇權關系分歧說、[166]階層態度分歧說、[167]方式論分歧說、[168]分歧祖師爺說、[169]分歧法令分支偏好說、[170]無最基礎差異說[171]等說明。荷蘭學者雷森提出的處所應用分歧說較新,應屬于方式論分歧說的一個分支。她的研討證實以處所論說明古羅馬的學派爭叫是可行和可托的。如許的說明往失落了學派爭叫的階層顏色和認識形狀顏色,把爭叫的緣由帶進了技巧層面,給人啟示。最寶貴者,雷森以本身的研討再現的羅馬法學家應用的處所論(Topica)方式表示為一個三段論的動身點,處所的分歧招致三段論的動身點分歧,從而招致推理結論的分歧。如許的處所論假如被稱為論題學方式,就幽默好笑了!論題在哪里呀?如許的處所論假如被稱為題目取向性的研討方式,[172]那就更好笑了,這種方式起首與Topica 沒有什么關系,其次,它的涵蓋面要比處所論廣大得多。

我們可包養網留意到,在蓋尤斯《法學門路》比擬完全記錄的21個學派爭叫中,類比的處所與差別的處所用得最多,被用于10個爭叫,這或允許以闡明法學就是比擬的藝術,法令推理就是比擬出諸對象的雷同與差別,從而付與分歧的處遇的經過歷程。富有興趣味的是,兩年夜學派往往應用統一個處所,卻得出了分歧的結論,由於它們應用的是統一個處所的分歧的子處所。這雄辯地證實,處所不是論題,也不是論據,而是可以找到論據的場合。

研討兩年夜學派的爭叫并非與今世實際有關,嚴厲說來,古代法為此等爭叫的受害人。例如,在斷定天然人的成年與否時,已無人采用個案查詢拜訪法,都采用年夜數概率法,這是采用了普羅庫魯斯派關于這一題目的不雅點;又如,列國的法令年夜都答應第三人于將來斷定生意合同的價金,同時斷定只要金錢可以充任價金,由此把生意與互易區離開來,這些都是采用普羅庫魯斯派在這些題目上的不雅點。假如沒有這些爭叫,我們或許還采用個案查詢拜訪法斷定天然人能否成年、生意與互易不分呢!

無論在古羅馬仍是在今世的意年夜利,學派都是“從一個教員所出者組成的學術配合體”[173]的意思。薩賓派的開創報酬卡皮托,薪火相傳,因第二任掌管人薩賓得名,其名望最年夜和最榮幸的成員當屬蓋尤斯。普羅庫魯斯派的開創報酬拉貝奧,因第三任掌管人普羅庫魯斯而得名。兩派師門分歧,不雅點亦有所別,可謂異數,由於今世意年夜利也有這種意義上的學派,但各派間的看法已難謂有什么分歧了。[174]其間的緣由,能夠是今世意年夜利法學家并無法令創制權(或謂解答權),而羅馬法學家一度享有此等權利,它安慰了法學家提出分歧的學說,而古代意年夜利法學家面臨的是異樣的法令文本(例如平易近法典),其創制空間小得多,以致于你說我說差未幾,難以構成學派。

我公民法學界也有學派,不外此等學派的構成并不重要取決于師門,而是取決于受何國粹說的影響,例若有德國粹派和拉丁學派(或謂意年夜利學派)的分野。[175]這種情形與今世意年夜利的情形頗為分歧。並且,分歧的學派間有研討方式和不雅點上的差別,如許的情形倒頗相似于元首制時代的羅馬,當有利于推進學術研討的提高。

【作者簡介】

徐國棟,廈門年夜學法學院羅馬法研討所傳授。

【注釋】

[1]拜見徐國棟:“庫流斯案件評析”,《今世法學》2013年第4期。

[2] Cfr包養網價格. La voce di Servio Sulpicio Rufo di Enciclopedia Treccani, Su http://www.treccani.it/ enciclope- dia/servio—sulpicio—rufo/,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5年1月24日。

[3] Cfr. Manuel Jesus Carcia Garrido, Diritto privato romano, CEDAM, Padova,1996,pp.11 s.

[4] Cfr. Piero Meloni, Servio Sulpicio Rufo e i suoi tempi, Annali della Facolta di Lettere e Filosofia della Universita di Cagliari, xiii. p.184. Sassari: Gallizzi,1946, p.237.

[5]即繼續包養網比較法、人法、物法、債法的四編制系包養統,為后世的潘得克吞系統的前身。

[6] Cfr. Aldo Cenderelli, Barbara Biscotti, Produzione e scienza del diritto: Storia di un metodo, Giap- pichelli, Torino,2005, pp.190ss.

[7] See Patricia Panero, The Methotological Criteria of Counterpositions within the Roman Social Legal Framwork, In Ridrom, Rivista Internacional de Derecho Romano, Numero 9,2012.

[8] Cfr. Antonio Guarino, L’Esegesi delle fonti del diritto romano, Tomo primo, Jovene, Napoli,1982, p.140.

[9] See Richard A. Bauman, Lawers in Roman Traditional Politicis: A Study of the Roman Jurists in Their Political Setting in the hate Republic, C. H. Beck,1985,p.6.

[10]Cfr.Fi是一個早已看透人性醜惡的三十歲女子,世界的寒冷。lippo Briguglio, Studi sul procurator, Giuffre, Milano,2007,p.203,Nota 384.

[11]Cfr. Otto Lenel, Palingenesia Iuris Civilis, II, Leipzig,1889, p.323.

[12] Cfr. La voce di Sulpicio Rufo, Servio, Su http://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servio—sulpicio — rufo/,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5年1月25日。

[13] See Richard A. Bauman, supra note 9 at 6.

[14]拜見(古羅馬)優士丁尼:《學說匯纂》(第1卷),羅智敏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頁51。

[15]拜見 the Entry of Gaius Aquilius Gallus, http://de.wikipedia.org/wiki/Gaius_Aquilius_Gallus,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5年1月23日。

[16] See Patrick Mac Chombaich de Colquhoun,A包養 Summary of The Roman Civil Law, Vol.I, London, V. and R.Steven and Sons,1849,p.37.

[17]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53。

[18] See Patrick Mac Chombaich de Colquhoun, supra note 16,at 37.

[19] See Patrick Mac Chombaich de Colquhoun, supra note 16,at 37.

[20]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55。

[21] See Patricia Panero, supra note 7.

[22] Cfr.Federico D’Ippolito, I giuristi e la citta, Edizioni Scientifiche Italiane,Napoli, 1978,p.l04.

[23]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55。Cfr. Federico D, Ippolito, op.cit.,p.103.See also William Smith, A 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 John Murray, London,1875,p.19.

[24]Cfr.Federico D’Ippolito, op.cit.22,pp.Ill,116.

[25]Cfr.La Voce di Alfeno Varo, http://it.wikipedia.org/wiki/Alfeno_Varo,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5年1月23日。

[26]依據2014年6月14日羅馬二年夜傳授里卡爾多?卡爾迪里傳授對我行動頒發的談吐。

[27] Vgl.H. Krüger, Arnà, Carlo,1. Scuola muciana e scuola serviana -2. M.Cocceio Nerva (Nuovi studi sulle scuole muciana e serviana)-3. La dottrina dell',,hereditas iacens” nella Scuola Serviana -4. In te- ma di 'servus fugitivus'-5. L'elaborazione délia teorica del furto nella scuola serviana -6. La mia congettura sulle due scuole dei giureconsulti romani in relazione a quella del Bluhme sull' ordine tenuto dai compilatori delle Pandette —7. Cassio (servianae scholae princeps et parens),In Zeitschrift der Savigny — Stiftung für Rechts- geschichte. Romanistiche Abteilung.1926. Bd.46, Issue 1,Seite 392.

[28]拜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頁55。

[29]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59。

[30]兩個學派的法學家的清單,得自 Tessa G. Leesen, Gaius Meets Cicero, Law and Rhetoric in the School Controversies, Brill Academic Pub,2010,p.3.

[3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46.

[32]拜見(古羅馬)塔西陀:《紀年史》(上),王以鑄、崔妙因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頁190,譯文有修改。

[33]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46.

[34]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347.

[35] Cfr.C. Plinii Caecilii Secundi Epistolarumlibridecemet Panegyricus,Colligebat N.E. Lemaire,1822,p.430.

[36]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47.

[37]拜見宋立宏:“羅馬帝國的處所當局”,《現代文明》2009年第1期。

[38]Vgl. Ulrich Manthe, Die Libri ex Cassio des Iavolenus Priscus, Duncker Humblot, Berlin,1982, S.18.

[39]拜見 the Entry of Salviusjulianus, http://en.wikipedia.org/wiki/Salvius_Julianus,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09年5月26日。

[40]拜見(英)特威茲穆爾:《奧包養網排名古斯都》,王以鑄譯,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1988年版,頁359。

[41]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63。

[42]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48.

[43]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63。

[44]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48s.

[45]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349.

[46]拜見塔西陀,見前注[32],頁291,譯文有修改。

[47] Cfr.Carlo Arno, M.Cocceius Nerva (Nuovi studi sulle scuole di muciana e serviana),In Tijdschrift voor Rechtsgeschiedenis, vol.4,2(1923),p.211.

[48] Cfr. Antonio Guarino, op.cit.8,p.279.

[49]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350.

[50]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14],頁61。

[51]Cfr. Willem van der Muelen, Exercitationes in titulumdigestorum de justitia et jure, et historiam- Pomponii de originejuris, et omniummagistratuum et successioneprudentium, Apud Guilielmumvande Water,1723,p.749.

[52]Cfr. Antonio Guarino, op.cit.8,p.196.

[53]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50.

[54]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51.

[55]拜見 the Entry of Publius IuventiusCelsus,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us_Iuventius_CelSUS,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1年12月26日。

[56]拜見(日)鹽野七生:《羅馬人的故事IX:賢君的世紀》,林韓菁譯,三平易近書局2003年版,頁279。

[57] Cfr.La Voce di Nerazio Prisco, http://it.wikipedia.org/wiki/Nerazio_Prisco,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5年1月26日。

[58] Cfr.Benedetta Cochis, Una Presunta disputa di scuola in Gai.,Inst.3,147,In Rivista di Diritto Romano, III,2003. Cfr.Carlo Arno, M.Cocceius NervaCNuovi studi sulle scuole di muciana e serviana ),In Tijd- schrift voor Rechtsgeschiedenis, vol.4,2(1923),p.220. See also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edited by Mommsen and Alan Wats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Philadelphia,1985,Vol.4, p.575CD.43,8,2,28).

[59]部門記錄指不完整先容學派爭議,例如,只先容了一派的不雅點,另一派的不雅點要經由過程其他原始文獻清楚。

[60]該書直接觸及的爭議點不止此數,對此,讀者可在本文“其他爭議題目”部門看到一些也出自蓋尤斯《法學門路》的爭議。

[61]例見周枏,見前注[28],頁54及以次。

[62]例見徐國棟:“畫落誰家?——處置用別人資料繪畫題目的羅馬人經歷及其古代影響”,《法令迷信》2011年第3期。此中提到了在別人資料上繪畫的行動定性的學派爭議,薩賓派將之定性為添附,但普羅庫魯斯派以為是加工。

[63] Vgl.Th .Kipp, Mai.L. Der Gegensatz und die Controversen der Sabinianer und Proculianer im Anschluss an die Berichte der gaianischen und justinianischen Institutionen, In Zeitschrift der Savigny包養網-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 Romanistiche Abteilung.1889. Bd.10,Issue 1,Seite 165.

[64] Vgl.Th.Kipp, Giovanni Baviera Le due scuole dei iureconsulti romani, Firenze,1898.XIV und 141 S ,In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 Romanistiche Abteilung.1900. Bd.21,Issue 1, Seite 392.

[65]蒂爾堡年夜學傳授。

[66]處所論(Topica)為亞里士多德創建的概念與學科,指總結可包養網排名從中找到論據的地方的紀律的實際。japan(日本)稱為場合論。我國一些學者稱之為論題學。這一說法值得商議。論題是被論證的對象,處所是供給論據的地點,兩者不在一個層級上。並且,在希臘文中,還有thema —語表現論題。關于處所論的具體先容,拜見(古羅馬)西塞羅:《處所論》,徐國棟等譯,《南京年夜學法令評論》2008年年齡號合卷。

[67]2010年教導部哲學社會迷信研討后期贊助項目。

[68]拜見(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門路》,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頁74。

[69]拜見(古羅馬)優士丁尼:《法學門路》(第二版),徐國棟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頁85。

[70]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53.

[71]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69],頁85。

[72]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330。矯正了原譯文把“交出”翻譯為“出賣”的過錯。

[73]拜見徐國棟,(意)阿爾多?貝特魯奇,(意)紀慰平易近譯:“《十二表法》新譯本”,《河北法學》2005年第11期。

[74]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820

[75]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68.

[76]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69s.

[77]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04。

[78]拜見(荷)特莎?雷森:“羅馬法中繪畫創作惹起的添附題目——對已畫之板題目學派爭叫的處所論說明”,徐國棟譯,《廈門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4年第1期。

[79]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84ss.

[80]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60及以次。

[8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269.

[82]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320

[83]關于衝破的經過歷程,拜見薛軍:“利他合同的基礎實際題目”,《法學研討》2006年第4期。

[84]拜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頁670。

[85]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44。

[86] Cfr.Matteo Marrone,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Palumbo, Palermo,1994,p.477.

[87]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包養網 30,at 210s.

[88]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46。

[89]西塞羅的處所有如下列:全體、部門、符號、同源詞、屬、種、類比、種差、對反、聯繫關係、前件、后件、相斥、發生成果的緣由、成果、比擬、證據和威望、本性和美德、形式。拜見(古羅馬)西塞羅:《處所論》,徐國棟等譯,《南京年夜學法令評論》2008年年齡號合卷。

[90]關于昆體良的時光的處所,See Belen Saiz Noeda, Proofs, Arguments, Places: Argumentation and Rhetorical Theory in the Institutio Oratoria, Book V, In Olga Tellegen—Couperus (edited), Quintilian and Law: The Art of Persuasion in Law and Politics, Leuven University Press,2003,p.108.

[9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217ss.

[92]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69],頁381。

[93]例如《法公民法典》第1592條、《意年夜利平易近法典》第1473條、《阿根廷平易近法典》第1350條、《埃塞俄比亞平易近法典》第2271條。

[94]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47及以次。

[95]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235ss.

[96]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56,也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69],頁399。

[97]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258.

[98]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259s.

[99]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60。

[100] See Tessa G. Leesen,supra note 30, at 283s.

[101]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63及以次。

[102]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296s.

[103]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328。

[104] See Tessa G.Leesen, supra note 30,at 306s.

[105]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66。

[106] Cfr.G.L. Falchi, Le controversie tra Sabiniani e Proculiani, Giuffre,Milano,1981,p.157.

[107]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147.

[108]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69],頁69。

[109]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21及以次。

[110]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99s.

[11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98s.

[112]拜見徐國棟:《優士丁尼<法學門路>評注》,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頁2920

[113]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520

[114]前者的例子是萬物有生必有逝世,此中,逝世亡是成果,其緣由是什么,西塞羅未說,古代醫學把朽邁因子作為逝世亡的緣由。與人的客觀狀況有關的緣由有興趣志、精力掉調、習慣、天然、身手、機遇等,它們都決議人的運動成果,例如,出于意志,你會往唸書;削減本身的精力掉調,你就會處變不驚;調度好本身的習慣,你就會少發火;經由過程維護修繕,可以減緩物件的天然損耗;進步身手,可以當一個好畫家;捉住機遇,你可以停止一次順遂的飛行。可以說,與人的客觀狀況有關的緣由都觸及到對人本身的把持或對內在前提的掌握,辦事于讓人生涯得更好的目標。Cfr. Benedetto Riposati, Studi sui Topica di Cicerone, Edizioni dell' Universita Cattolica del S. Cuore, Milano,1947,p.135.

[115]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108s.

[116]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54。

[117]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119.

[118]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117.

[119]拜見徐國棟,見前注[112],頁2920

[120]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60及以次。

[12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137

[122]拜見徐國棟,見前注[112],頁296。

[123]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70及以次。

[124]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163ss.

[125]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24及以次,頁88及以次。

[126] See Tessa G. heesen, supra note 30, at 179s.

[127] See Tessa G. heesen, supra note 30,at 178s.

[128]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69],頁365。

[129]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30。

[130]拜見(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婚姻?家庭和遺產繼續》,費安玲譯,中國包養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頁547。

[131]拜見徐國棟,見前注[112],頁133。

[132] Cfr.Giudice Federico del e Beltrani Sergio, Nuovo Dizionario Giuridico Romano, Edizione Simone, Napoli,1995,p.423.

[133] Cfr. G.L. Falchi,op.cit.106, p.68.

[134]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531.

[135]包養網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note 58, Vol.4, at 746.

[136]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676.

[137]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504.

[138] Vease De. Ildefonso, Garcia del Corral, Cuerpo del Derecho Civil Romano, Tomo V, Novelas, Barcelona,師父道:“夫人是不是忘了花兒絕書的內容?”1898,p.81.

[139]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506.

[140]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437.

[141]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494.

[142]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44。

[143]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134。

[144] Voir Textes de droit romain, par Paul Frederic Girard et Felix Senn? Tome I, Dalloz, Paris,1967, pp.526s.

[145]拜見齊云、徐國棟:“羅馬的法令和元老院決定年夜全”,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古代平易近法》第八卷,廈門年夜學出書社2014年版,頁184及以次。

[146]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54。

[147]拜見蓋尤斯,頁250。

[148]拜見蓋尤斯,頁250。

[149]拜見蓋尤斯,頁250。但對這一法言有分歧的解讀,有人以為這是一場薩賓派的外部爭議 Cfr. Benedetta Cochis, op. cit.58.

[150]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2,at 574.

[151] Cfr. G.L. Falchi, op.cit.106, pp.93, 94, Nota 40.

[152] Cfr. G.L. Falchi, op.cit. 106,pp.161,248.

[153] Cfr. G.L. Falchi, op. cit. 106,p.238.

[154]拜見蓋尤斯,見前注[68],頁260。

[155] Cfr. G.L. Falchi, op.cit.106, pp.161,71,Nota 59.

[156]拜見優士丁尼,見前注[69],頁157。

[157] Cfr. G.L. Falchi, op.cit.106,pp.161,229,Nota 160.

[158]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2,at 905.

[159] Cfr. G.L. Falchi, op.cit. 106,pp.161,230.

[160] Cfr. G.L. Falchi, op.cit. 106,pp.161,160.

[161] Cfr. Antonio Guarino, op.cit.8,pp.257ss.

[162]依據柏拉圖的記敘,這是哲學家斯拉西馬庫(Thmsymachus)說過的一句話。拜見葉秀山:《前蘇格拉底哲學研討》,國民出書社1997年版,頁3520在柏拉圖的《法令篇》中,也有相似的話。拜見(古希臘)柏拉圖:《法令篇》,張智仁,何勤華譯,上海國民出書社2001年版,頁121。

[163]謂普羅庫魯斯派屬于斯多亞派,薩賓派屬于伊壁鳩魯派。或謂薩賓派屬于包養斯多亞派,普羅庫魯斯派屬于學園派。Cfr.G.L. Falchi,op.cit.106,p.l57. See Tessa G. beesen,supra note 30,at 9.

[164]謂薩賓派屬于守舊派,普羅庫魯斯派屬于改革派或古代派或相反。Cfr.G.L. Falchi, op. cit.拜見蓋尤斯,pp.11,2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11.

[165]謂薩賓派主意嚴厲法,普羅庫魯斯派主意衡平法。Cfr.G.L. Falchi, op.cit.106, p.157.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17.

[166]謂普羅庫魯斯派與皇權堅持間隔,而薩賓派支撐皇權。Cfr.G.L. Falchi, op. cit.106, p.157. See Tessa G. Leesen,supra note 30,at 18.

[167]謂普羅庫魯斯派代表中小奴隸主階級的好處,而薩賓派代表年夜奴隸主階級的好處。拜見周枏,見前注[28],頁54。

[168]在這一項目下又分為分歧的子不雅點。①謂薩賓派是天然主義者,普羅庫魯斯派是幻想主義者。②謂普羅庫魯斯派是類推主義者,薩賓派是反規范主義者。③謂普羅庫魯斯派遵守社會一政治本準,薩賓派遵守唯心主義尺度。④謂普羅庫魯斯派采用案例法,薩賓派采用系統法。⑤謂普羅庫魯斯派忠于羅馬傳統,而薩賓派采用世界法的不雅點。⑥普羅庫魯斯派采用提高的法令說明,而薩賓派采用嚴厲的和情勢主義的法令說明。Cfr.G.L. Falchi,op.cit.106,pp.20s,23,25.

[169]謂薩賓派是塞爾維尤斯的跟隨者,普羅庫魯斯派是穆丘斯?謝沃拉的跟隨者。但普赫塔以為,普羅庫魯斯派跟隨拉貝奧,薩賓派跟隨卡皮托。Cfr. G.L. Falchi,op.cit.106, pp.23,22,24.

[170]謂普羅庫魯斯派跟隨市平易近法,薩賓派跟隨萬平易近法。Cfr.G.L. Falchi, op.cit.l06,p.24.

[171] Cfr.F. Schulz, Storia della giurisprudenza romana, traduzione italiana di G.Nocera, Sansoni, Firenze,1968,p.218s.

[172] See Theodor Viehweg, Topics and Law, Trans. by W. Cole Durham, Jr.,Peter Lang, New York,1993,p.19.

[173]拜見(意)桑德羅?斯奇巴尼:“20世紀羅馬法研討中的羅馬學派”,肖俊譯,《廈門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4年第1期。

[174]同上注。

[175]拜見徐國棟:“中國第二次繼受年夜陸法系與羅馬法講授的轉型”,《河南財經政法年夜學學報》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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