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論台包養價格憲法文本及其變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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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文本可分為文字文本與非文字文本兩種基礎類型。列國憲法文本受憲法傳統和憲法實際等原因的影響經由過程各類道路產生變遷,此中憲法說明是憲法文本變遷的一種主要形式。它具有威望性、機動性、突變性、法令性和法式性的特色,既有利于憲法文本在變遷經過歷程中堅持恰當的穩固性,又能使其與所處的社會形式相順應,同時還具有避免憲法文本的漸變所激發的社會不適、防止憲法文本的內在的事務受不符合法令原因的攪擾等長處。

【要害詞】憲法文本;變遷;憲法說明

憲法是以規則國度基礎軌制和國包養網 民基礎權力為重要內在的事務的最基礎法,憲法內在的事務的變更可以印證一國政治、經濟和文明等方面的汗青變遷。憲法文本作為憲法內在的事務的載體,它不只是一國憲政軌制的汗青縮影,並且由于憲法文本的變遷是一國汗青文明傳統和該國憲法實際成長綜一起配包養網 合用的成果,憲法文本的變遷亦可反應出一國憲法實際和憲政文明的成長態勢,是以,研討憲法文本的變遷對于推進和完美憲政軌制、深化憲法實際都具有主要實行價值和實際意義。本文擬從剖析憲法文本的類型進手,經由過程概述憲法文本變遷的方法,進而闡明憲法說明之于憲法文本變遷的主要意義。

一、憲法文本的類型

從其字面來懂得,“憲法文本”一詞就是指以某種文字記錄在某種載體之上的憲法表示方法或存在形狀。有學者依據《辭海》的說明來界說憲法文本, “文”指文字,“本”即文冊、版本之意,以為憲法文本在成文憲法國度指的是由憲法、憲法性法令、憲法說明所組成的以文字情勢正式公布的憲律例范性文件。[1] 經由過程對世包養網 界列國憲法成長史的實行考核,我們發明,憲法不只存在于以文字記錄的載體上,並且還經由過程其他方法存在著,也就是說,憲法文本可分為文字文本和非文字文本兩種基礎類型。

(一)文字文本憲法

文字文本憲法是指經由過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以某種文字的情勢表達或存在的憲法。以文字情勢存在的憲法文本是最重要的憲法文本類型,這品種型的憲法文本包含傳統憲法分類上的成文憲法和部門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由一個或幾個憲法性法令文件組成的,顯然是文字文本憲法;不成文憲法由憲法性文件、憲法判例、憲法通例等構成,此中的憲法性文件是文字文本,而憲法判例和憲法通例等并非經由過程憲法性文件以文字情勢記錄上去,屬于非文字文本憲法。普通來說,成文憲法國度的憲法都是文字文本包養網 ,不成文憲法國度的憲法既有文字文本也有非文字文本。這里先來切磋文字文本憲法。從說話學角度來考核,文字文本憲法可作如下分類:句法憲法、語義憲法、語用憲法和隱含憲法。[2]

句法憲法(the syntatic)就是把憲法看作一串未說明的符號的憲法文本,這串符號合適某種構造傑出的包養網 原則規范,而那些原則是情勢的和變更的,由一種說話的句法構成。但作為未說明的一串符號,這些符號沒有任何意義,它們的意義是由法令語義學即一種說明實際供給的。語義憲法(the semantic constitution)是指不只把憲法的文字文本看作是以合適法令句律例則的方法制訂的,並且該文本的句子被看作具有憲法所應用的說話的通俗寄義。是以,構成這些句子的符號不是完整未被說明,從付與這些符號以通俗寄義的意義下去說,它們是部門被說明的。語用憲法(the pragmatic constitution)是被說明為制訂者或其最後的讀者所懂得的憲法文字文本。這里應用了說話學家的“語用學”的意義,語用學是信息論的一部門,即研討措辭語境若何有助于說者或其聽者懂得所措辭的寄義。隱含憲法(the implied constitution)是指憲法文本所應用的說話預示或暗示著比它所明白指稱的寄義更多,如美國聯邦法院年夜法官道格拉斯在Griswold案中以為,憲法第一修改案規則“國會不克不及制訂褫奪談吐不受拘束的法令”,這暗示著人們也有結社的權力,由於它的存在對保證表達不受拘束的完全意義是不成缺乏的,盡管結社并未明包養白地包括在第一修改案里。[3] 假如宣稱每小我都有談吐不受拘束,卻不答應人們為了不受拘束地措辭而湊集在一路,這在語用學上是不適當的。

上述四種分類是從說話學角度對文字文本憲法停止的劃分。此中的各類憲法文本的威望性起源是有所分歧的,句法憲法不會由於它說了某事而具有威望,由於句法憲法沒有說任何工作,它能夠具有某種威望是由於那些未說明的符號以合適能否是威望憲法而停止檢測的方法被制訂出來。語義憲法所具有的威望是它能被普通的人所懂得,這些人既未接收法令練習,也不了解制訂憲法文件的汗青佈景,缺少任何汗青線索,因此不克不及從汗青線索中推知制憲者所應用的憲法文字的寄義。語用憲法文本不只具有通俗措辭者所付與的寄包養 義,也具有特定措辭者在必定語境下對特定聽眾所付與的寄義。但是,盡管措辭的語境可以下降說話的含混性,它也不克不及消除說話本生的缺點,正如哈特已經提示過我們的那樣,措辭者的目標現實上完整與他所想轉達的說話一樣不斷定。[4]

文字文本的憲法都是由威望機構制訂出來的,該文本的內在的事務往往由制憲者先行斷定上去,無論事后人們怎么懂得它,只需這個文本還存在,在它被廢止之前,它就應當是有威望的。不然,假如超出憲法的文字文本之外往付與其它寄義,這種寄義就超越了文字文本憲法的界線,進進非文字文本憲法的范疇。

(二)非文字文本憲法

非文字文本憲法是指不是經由過程包養 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以文字的情勢而是以其他情勢存在的憲法。盡管古代憲法年夜多是文字文本憲法,但并不克不及疏忽或否定非文字文本憲法存在的現實。非文字文本憲法包養 重要存在于不成文憲法國度,它并非經由過程制憲者以明白的憲法條則的情勢表示出來,但又具有文字文本憲法的性質和意義,在實際中起著文字文本憲法的感化、具有相似于文字文本憲法的效能,如憲法通例和憲法判例等。

非文字文本憲法的起源和表示情勢是多樣的,如汗青上構成的不成文的傳統、實際社會中的大都人的看法、國度引導人或威望部分構成的先例甚至天然法精力和不雅念等等。[5] 當這些原因被有關國度威望機關承認、為國度引導人持睡不著覺。久沿用,或在最高司法機關的先例性裁判中被加以應用時,它們現實上就成為一種非文字文本的憲法,并以“高等法”的情勢發生有形的影響力和制約感化,領導和束縛著有關部分和職員的行動,從而與文字文本憲法一樣,成為憲法的另一種表示情勢。如作為美國憲法基本的“天然法原則對美國憲法的成長有主要影響,天然法原則無疑促進了司法審訊的通例”。[6]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訊史上,有很多案件的包養網 審訊都遭到天然法不雅念的深入影響,盡管此刻法官們很少在案件中應用天然法說話或付與新的憲法原則是以天然法為根據的,在有關案件中也包養 不直接徵引天然權力學說,但這并不料味著遵守持久以來的天然法傳統的中止。由于最高法院以為基礎權力是陳舊的天然權力的別號,包養 跟著審訊身手的退化,天然權力學說所提倡的憲法權力,具有了新的術語:“合法法令法式”、“包養 可維護的好處”等,古典的天然權力學說方式論持續影響著最高法院的憲法說明。例如,當最高法院把成婚權直接作為憲法所維護的權力時,它不再以天然權力的口氣講話了,但明天所說的“基礎的”和“最基礎的”權力本質上就是本來所說的“天然權力”。最高法院坦白地認可明天的基礎權力是制憲者們天然權力的擴大,在蔡斯股票公司訴唐納森案中傳播鼓吹:“此刻所謂的基礎權力亦即曩昔的天然權力”,天然權力學說對不受拘束包養 社會中的高級法院斷定作甚“基礎的”權力顯然也有影響。[6] 包養 可見,以天然法不雅念為基本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案件、說明憲法的通例,其所作出的先例性判決又影響著本院和上級法院對日后案件的判決,從而,這種天然法不雅念成為一種非文字文本的憲法,有形的制約和影響作法官們的思惟和行動。

非文字文本憲法無論在成文憲法國度仍是不成文憲法國度都具有主要的意義。詹寧斯以為,憲法通例的意義在于,它們充分和豐盛了空泛的法令框架,使憲法得以施展效能,并使憲法與思惟不雅念的成長堅持聯絡接觸,現實上它們乃是憲法的動力,確保憲法在實行中的應用合適那時風行的憲法實際。[7] 憲法通例和憲法判例這類非文字文本憲法重要是在憲法實行中成包養網長起來的,不只具有文字文本憲法所沒有的機動性與順應力,還可以或許補充文字文本憲法的缺點與缺乏。非文字文本憲法與文字文本憲法之間存在著以下兩種辨證關系:起首,非文字文本憲法應該繚繞和依靠文字文本憲法的準繩而成長,如憲法通例不克不及違反憲法的準繩和精力或與憲法條則的明文規則相抵觸,不然會要挾文字文本憲法的威望,損壞法治的同一。其次,固然非文字文本憲法建基于文字文本憲法之上,但它們一旦構成,卻有趨于組成文字文本憲法的基本。如在英國,有時立法所觸及的軌制純潔是通例的產品,并且有時立法與有關行政運作方法的通例之間關系很是親密,以致該立法只能依據通例來說明,現實上,很多通例與法令規定劃一主要。[8]

二、憲法文本變遷的方法

憲法文本的變遷是憲法文本隨社會成長而不竭成長演化的經過歷程,是憲法成長演進經過歷程中憲法表示形狀的變更和更換新的資料。憲法文本的變遷不只僅觸及憲法內在表示情勢的變更,並且有能夠惹起憲法內在的事務產生變更,從而對國度各方面軌制以及社會生涯發生普遍和深入的影響。是以,研討憲法文本變遷的方法是憲法學研討中一項非常主要的課題,具有嚴重的實際意義和實行價值。這里起首對憲法文本變遷方法扼要論述如下。

綜不雅世界列國憲法成長汗青,憲法文本變遷的方法重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經由過程修正憲法的方法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二是經由過程說明憲法的方法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三是經由過程憲法通例和憲法判例的方法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四是當下通行的社會不雅念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別的,還可以經由過程立憲的方法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列國由于存在分歧的憲法傳統,其憲法文本變遷的方法也有所分歧。普通而言,成文憲法國度年夜都經由過程修正憲法息爭釋憲法的方法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不成文憲法國度則經由過程憲法通例和憲法判例以及當下社會不雅念惹起憲法文本的變遷。這種情形反應了成文憲法國度憲法文本變遷是從文字文本到文字文本,而不成文憲法國度由于原來就不存在定型化的憲法典,其憲法文本的變遷重要是從非文字文本到非文字文本。當然這種情形不是盡對的,也存在從文字文本到非文字文本和從非文字文本到文字文本的憲法變遷,前者如美國憲法第二條明文規則“總統任期四年”,但自國父華盛頓蟬聯兩屆總統(1798-1797)后,總統任期不跨越八年的最高任期獲得沿用,成了一種非文字文本的憲法通例;后者如在英國,任何觸及到王位繼續和王室稱號的法令變革,不只要獲得結合王國議會的批準,還需獲得各自治領議會的批準,這底本是一種通例,后來被規則在《威斯敏斯特條例》中,成了一種明文的憲法性規則。[9]

列國憲法文本變遷的方法還與該國的憲法實際有關。例如美國憲法是成文憲法,屬于文字文本憲法,但在持久憲政實行經過歷程中構成了很多非文字文本包養網 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發明出了很多的憲法通例和憲法判例,如最高法院對國會制訂的法令能否違背憲法的違憲審查軌制。這種做法現實上是對成文憲法的一種修改或彌補。關于法院能否有權對成文憲法停止修改彌補,在美國歷來是一個存在爭議的話題。這個題目現實上可轉化為:美國事否存在一部不成文憲法?這一題目普通是針對憲法對詳細條目下的特定題目而言的,如依據憲法第九修改案,能否存在法院可實行的未羅列的權力;第十四修改案的合法法式條目能否包含隱私權;能否應當使條目的特權和寬免權規則再次失效并對其作本質性的解讀。[10] 這個題目直接觸及到對司法的本能機能及其價值取向題目上的立場,也就是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前者以為,法官應該以價值無涉的方法實用現存的憲法,是以只要在憲法有明文規則時法院才幹從包養網 事司法審查;后者則主意,法官可以應用他們本身的品德哲學或實際社會中通行的品德原則往對憲法停止評判,只需法院在審理案件經過歷程中發明法令違背憲法就有權從事司法審查,假如他們發明前輩們制訂的憲法不合適實際社會現實,甚至可以對其加以修改和彌補。[11] 后者這種不雅點就會招致一些新的憲法判例和憲法通例的呈現,從而使以前的文字文本憲法不竭在實行中成長演化,在保留本來的文字文本憲法的同時,發生一些新的非文字文本憲法,尤其是應用實際社會通行的不雅念對成文憲法加以修改和彌補的情形下更是這般。

德國粹者魏德士以為,法學也是文本學,它觸及到法令文本、法院的判決和制定新文本的打算。[12] 從作為一個全體的憲法文原來看,它觸及的不只僅是憲法的明文規則,這些規則要在社會中獲得完成,勢必與法院產生聯絡接觸;同時,要真正完成文字文本憲法的內在的事務、堅持文字文本憲法的威望,就必需使它在大眾中取得承認與尊敬。而要作到這一點,就必需使文字文本憲法與時期同步,必需不時追蹤關心實際中變更著的各類周遭的狀況和當下通行的社會不雅念,一切這些都在分歧水平上影響著作為一個全體的憲法文本的內在的事務,從而構成了一種沃倫所說的“社會文本”。[13]

是以,文字文本憲法在實行經過歷程中勢必與非文字文本憲法相聯合,產生從文字文本憲法到非文字文本憲法的變遷,這種變遷的道路和方法能夠在必定水平上遭到列國傳統和汗青文明周遭的狀況的影響,但經由過程對世界列國憲法文本變遷的考核發明,迄今為止,憲法說明是憲法文本變遷最重要的道路和方法。

三、憲法說明之于憲法文本變遷的意義

前文已述及,憲法文本的變遷方法有多種包養網 ,它們在分歧的形式下有著本身產生和存在的啟事,同時又各自對憲法文本的變遷具有響應的意義和效能,在分歧水平上影響著憲法文本的成長變遷。由于憲法說明學是憲法學的焦點,憲法說明學又重要觸及憲法說明的方式和憲法實用的身手,而憲法文本變遷又牽涉到憲法成長經過歷程中若何有用地堅持憲法威望、以及若何調適憲法文本本身與其所處的社會文本之間的關系的題目,是以憲法說明天然應該成為憲法文本變遷的基礎道路和重要形式。憲法說明這種變遷形式具有分歧于其他變遷形式的特徵,恰是這些特徵決議了憲法說明之于憲法文本的變遷具有非同平常的意義。

(一)憲法說明的威望性有利于保護憲法文本變遷經過歷程中堅持恰當的穩固性。列國的憲法說明機關在國度機構中都具有較高的威望位置,照實行司法說明制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履行立法說明制的我國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履行專門機關說明制的法國憲法委員會等。由這些憲法說明機關的權柄和位置所決議,它們對原憲法文本內在所作的說明構成了與原憲法文本并列的一種新文本,可以把這個新文本看作是對原憲法文本的彌補或修改,并且往往都與原憲法文本本身具有雷同的效率,其他任何機關和小我都必需遵照。憲法說明這種威望機能夠包管憲法文本在變遷經過歷程中堅持必定的持續性和穩固性。而其他憲法文本變遷方法如立憲和修憲方法城市招致本來的憲法文本的放棄或發生更年夜的變更,有能夠形成原憲法文本在實用經過歷程中的中止,晦氣于保護憲法文本的穩固性,也無法堅持社會次序的和諧包養網 與連接。而憲法說明是憲法在實用經過歷程針對特定的詳細事務而對憲法條則寄義停止的闡明,它不轉變原憲法文本的情勢,更不會惹起原文本的廢除,是以在保護憲法文本的穩固性上具有奇特的意義和效能,也有利于保護憲法在大眾心目中的威望位置。

(二)憲法說明的機動性有利于增進憲法文本本身與其所處的社會形式相順應。憲法一旦制訂出來,就以文字的情勢被定型化了,這種定型化的憲法文本與不竭變更著的社會現實必定發生不相和諧之處。憲法說明是憲法在實行經過歷程中由于特定事務的產生而對憲法文本寄義停止的闡明,釋憲者可以聯合詳細情形,機動地將定型化的憲法文本作出合適客不雅需求的說明,付與呆板的文字文本以鮮活的現實意義,可以或許防止死板包養網 地套用曩昔的陳規來應對曾經變更了的社會實行,從而逃走曩昔“逝世亡之手”的把持,使憲法成為一部“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14] 而憲法修正的法式非常復雜,往往需求花數年時光往調研和論證,加上由于憲法修正比普通制訂法修正有更高的請求而不不難取得經由過程,這就會招致憲法的僵化,無法使憲法文本的內在的事務隨時期變更而變更,不克不及知足社會成長對憲法提出的新請求,是以這種憲法文本變遷方法具有滯后性的特色。憲法是為了知足人類生涯的需求而制訂的,要堅持憲法茂盛的性命力,就必需使它與時期同步,為此,憲法說明就成為將憲法的文字文本與現實生涯中的社會文本聯合起來的主要橋梁和需要手腕。釋憲者在特定事務中依據憲法的精力和準繩,經由過程衡量個案中觸及的相干好處,在汗青與實際、個案當事人與國度社會關系的往復流轉中,對憲法文本的寄義作出合適當婆婆和媳婦對包養 視一眼,停下腳步,轉身看向院門前,只見前院門外也出現了王大和林麗兩個護士,盯著院門外。出現在路盡頭下形式的闡明,起著“在世的憲法宣示者”[15] 的感化,使憲法不至于落后于時期成長,進而避免憲法文本與其所處的社會文原形脫節,增進憲法文本變遷經過歷程中與社會形式的變更相分歧。

(三)憲法說明的突變機能夠避免憲法文本的漸變所激發的社會不適。憲法作為最基礎法,必需堅持穩固以保護其威望性,這是保證憲法實行和完成國度穩固的主要包管。同時,憲法又是社會的產品,要隨社會成長而變遷,那么,怎么才幹在堅持憲法文本穩固的同時又使其順應社會成長變更的需求呢?堅持憲法文本的穩固并不料味著憲法原封不動,憲法文本的穩固性是在靜態中的穩固。美法律王法公法學家龐德曾說:“法令必需穩固,但又不克不及運動不變。”[16] 法令生成具有滯后性,而社會則是不竭成長變更的。馬克思在談到“法令基本”時指出:“社會不是以法令為基本的,那是法學家們的空想;相反地,法令應當以社會為基本。”[17]為了使憲法文本順應不竭更換新的資料中的社會文本,它本身必定要處于不竭的變遷之中。但是這種變遷包養 應該是突變的而不該當是漸變的。假如不竭地創制新憲法,憲法文本時常處于漸變之中,必將使人們覺得莫衷一是,惹起社會局面的動蕩不包養網 安。為了保持人類正常的生孩子生涯次序,必需保護憲法文本在堅持需要穩固性前提下的漸進性,如許才合適憲法作為保證權力的最基礎法的實質特徵。堅持憲法漸進性的獨一對的方式就是憲法說明的方式,這種方式可以依據社會經濟文明的成長狀況而對憲法文本的寄義作出合適客不雅現實的闡明,它是在不搖動憲法文本的基本長進行的,不需求修正憲法條則,防止了憲法因社會生涯的幻化無常而頻仍變包養 更,從而堅持了憲法的穩固性;同時它又依據形式的變革衡量各類原因作出合適客不雅現實的判定,不至于呈現與實際相牴觸和沖突的局勢,防止了憲法的刻板和僵化。[18] 是以憲法說明既能堅持憲法文本的穩固性,又能與社會成長相和諧而具有順應性,從而可以或許避免憲法文本的漸變所帶來的社會動蕩與不安。

(四)憲法說明的法令機能夠防止憲法文本的內在的事務在變遷經過歷程中受法外原因的攪擾。憲法說明屬于法說明的范疇,法令說明有其本身的規定可循,盡管法令說明有能夠將政治原因斟酌在內,但它實質上不具有政治性,“憲法說明實質上是法令性的”。[19] 憲法說明的法令性決議清楚釋者在說明憲法文本的經過歷程中,要遵守法釋義學的內涵規則性,其說明行動是以憲法文本的客不雅規范為基本和動身點的。其他憲法文本變遷形式如立憲和修憲形式是把握主權者對國包養 度政治生涯中嚴重事項的定奪,這是一種政治判定行動和權利意志行動,遭到各類不符合法令律原因的影響,所以立憲和修憲形式普通產生在國度成立之時包養 或社會成長嚴重變更時代,國度的法令軌制尚為定型。一旦國度法令軌制成型之后,采取憲法說明形式有利于使憲法文本的變遷堅持在既有的框架之內,不受法外原因的把持,從而有利于增進國度的法治化過程。盡管能夠其他機關也在說明憲法,但當當代界列國的憲法說明機關基礎上都是司法機關或司法性的專門機關,這就決議了憲法說明的性質自己是一種行使司法權的行動。而司法權在實質上是一種判定權,[20] 說明者都是受過持久專門練習的法令個人工作者,有著奇特的法令個人工作思想,他們經由過程各類法令推理的方式,努力從法令規定和準繩中尋覓適合的謎底,這一經過歷程重要是一種法令行動而非政治行動,這有利于保持憲法文本在變遷經過歷程的法令性,包管說明行動免受法外原因的影響,從而可以或許針對詳細個案作出客不雅大眾的決議。

(五)憲法說明的法式性有利于戰勝憲法文本變遷經過歷程包養網 中的盡情性。法令法式之于法的實用具有主要意義,伯爾曼曾說:“法式是法令的焦點,沒有法式,法令就不成能存在”。[21] 由于釋憲者是國度受權的說明憲法的專門機關,它們在從事說明運動時除了要遭到普通法令說明規定的束縛之外,在闡明一個憲法條目的寄義時還必需遵守憲法說明所特有包養網 的嚴厲規定的限制。憲法說明的這種法式機能夠預防和禁止對莊重的憲法條目的寄義作出隨便的說明,包管說明成果合適制憲者的意圖或憲法文本的客不雅內在。在憲法成長變遷的汗青經過歷程中,碰到特定的詳細情形時,假如沒有法式規定的限制,完整依憑說明者小我的客觀價值判定,或受小我成見或某些壓力團體的影響而不克不及作出對的的懂得,就有能夠使說明的成果偏離憲法文本的本質意義。法令法式就可以或許戰勝這種弊病,說明者在法法式所施加的范圍和框架之內,專注于個案現實與憲律例范,經由過程將現實普通化、將規范詳細化的經過歷程,完成包養 憲律例范與個案現實的等置,這種法式化的說明戰略是到達說明成果公道化與合法化的需要前提,可以或許避免外界偶爾的原因或說明者本身的隨便性所招致的不公,保證憲法公理價值目的的完成。

劉國(1968—),男,四川渠縣人,江西財經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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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孫笑俠:《司法權的實質是判定權》,上海:《法學》1998年第8期,第34-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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